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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文读懂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16-06-20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年来,为解决专利审查周期过长的问题,日本特许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本文对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进行了介绍。

  编者按:近年来,为解决专利审查周期过长的问题,日本特许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本文对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进行了介绍。

  原标题: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概览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尽早获得审查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开展专利布局。但是,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加,各国普遍存在专利审查周期过长而不能满足申请人保护发明创造需求的情况。近年来,日本特许厅(下称JPO)为解决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JPO长官在2016年的新年致辞中提出计划创建“世界上速度最快、质量最高的审查制度”,加快审查制度就是其重要举措之一。本文对JPO运行的加快审查程序进行介绍,以期为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的我国申请人提供参考。

  一、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早期审查制度

  早期审查制度是指当申请满足特定条件时,申请人可提出加快审查申请,JPO会尽早对其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目前,早期审查制度适用于以下6种类型的发明专利申请(如图1所示):

  (1)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申请

  这类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个人、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批准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对于此类申请人与大企业联合进行的申请,应在请求书中如实说明,请求时所要求提交的文档也与单独申请时的文档存在差异。

  (2)国外关联申请

  该申请包括以下3种类型:

  已向JPO和至少一个外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请求;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

  作为国内专利申请向JPO提交并将JPO作为PCT受理局的申请。

  (3)实施关联申请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在早期审查请求提交后两年内计划实施的专利申请。

  (4)绿色关联申请

  此类申请是与节能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绿色发明”申请。

  (5)震灾复兴支援关联申请

  当全部或一部分申请人在特定受灾地区(适用1947年日本灾害救助法的规定)具有地址或临时居住权,或申请人的企业在特定受灾地区的营业机构遭受地震及相关灾难的损害,申请人可以据此申请早期审查。

  (6)亚洲据点化推进法案关联申请

  亚洲据点化推进法案,是日本为避免外资企业流失导致失去其经济大国地位而提出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下调法人税税率,减免在日本设立产品研发机构的企业的专利费用等。根据亚洲据点化推进法案,当申请人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特定跨国企业时可以据此申请早期审查。

  2.可以请求早期审查的申请人

  早期审查的请求限于申请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三人对他人的申请不能提出)。如果早期审查的申请人在日本没有地址或居所,则该程序应该由在日本具有地址或居所的代表代理。对于申请人有多个的,原则上其中一人就可以进行,但是已经选定了代表人的除外。早期审查请求可以与审查请求同时提出。

  3.早期审查的申请方法

  提交早期审查请求需要提交“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内容除了书录事项外,还包括早期审查的情况和必要的现有技术文献及其对比说明等。早期审查的请求程序需要用日语完成。

  早期审查的申请手续如图2所示。

  在填写书录事项中,主要填写早期审查申请的提出日、申请号(如果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可以只填写申请日,如果是PCT国际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但还未获得国内申请号,可以填写PCT申请号)和提出人的信息,如果有代理人,也需填写代理人信息。

  JPO规定请求早期审查,需要进行“现有技术的披露”。不同类型的对象,现有技术的披露要求不同。对于适用对象(1)和(5),现有技术的披露不是必要的,只需要记载其知道的技术,但对于使用对象(1)中与大企业联合进行的申请,除个别特殊情况,原则上需要检索和披露现有技术。对于适用对象(2),现有技术的披露是必要的,但是可以利用外国审查机构的已有结果。

  如果外国审查机构已经有了检索结果,可以提供该检索结果涉及的现有技术文献,并与本发明进行对比说明。如果尚未获得检索结果,申请人可以自行检索现有技术并与本发明对比说明。

  4.加快程度

  如图3所示,当申请通过早期审查后,该申请将在约2.2个月内做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约5.9个月内获得最终审查结果。

  据JPO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早期审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时间为2.1个月,获得最终审查结果的平均时间为5.3个月,2015年早期审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平均时间为2.3个月。

  5.加快数量

  如图4所示,JPO早期审查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5年已达1.7511万件。

  (二)超早期审查制度

  1.适用对象

  超早期审查制度是针对尤其重要的申请而设计的,申请超早期审查的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如图5所示):

  该申请已经请求实质审查但尚未审查,可以在请求审查的同时请求超早期审查;

  同时符合国外关联申请及实施关联申请的要求;

  超早期审查请求前4周以上在线提交所有申请手续,以书面提交的申请不能获得超早期审查。

  2.超早期审查的申请方法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方法与早期审查的申请方法基本相同。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手续如图6所示。

  3.加快程度

  如图7所示,当申请通过超早期审查后,该申请将在约25天内做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约50天内得到最终审查结果。如果是PCT指定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原则上2个月内做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需要使用非专利文献、文献需要时间电子化,使得审查员无法及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也会通过信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30天内需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答复期限不能申请延长,如果是海外居民,答复期限为2个月),否则超早期审查将按早期审查对待。超早期审查期间,与JPO的任何手续都必须在线完成,包括接收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据JPO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超早期审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平均时间为0.8个月(如果是PCT指定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平均为1.4个月),获得最终审查结果的平均时间为2.1个月,明显快于普通的早期审查。

  4.加快数量

  如图8所示,近年来,虽然JPO超早期审查数量大致呈增长趋势,但仍仅有几百件。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PPH是指当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被授权时,基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申请人可以以首次申请局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第二申请局加快审查后续申请。PPH可以帮助申请人利用简单的程序获得加快审查。

  截至2015年6月,JPO与所有参与了PPH的国家签订了PPH协议。其中,通过PPH-MOTTAINAI与JPO进行合作的有3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PPH与JPO进行合作的有5个国家和地区。

  1.适用对象

  如图9所示,如果首次申请向与JP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提交,二次申请进入日本,则满足如下条件即可向JPO提交PPH请求:

  (1)二次申请局的申请与首次申请具有特定关系,例如二次申请局的申请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享有首次申请局申请的优先权;

  (2)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

  (3)二次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首次申请可授权权利要求存在充分对应关系;

  (4)二次申请局尚未开始审查。

  2.PPH的申请方法

  申请PPH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所有权利要求及其译文的复制件;首次申请局通知书及其译文的复制件;所有引用文件的复制件;权利要求对照表;PPH请求表。

  如果采用PPH-MOTTAINAI,无论首次申请局是否给出审查结果,都可以请求PPH。

  对于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超出的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

  3.加快程度

  JPO的PPH平均一通周期为2.4个月(从提出PPH请求开始计算,普通案件为9.6个月);平均结案周期为6.7个月(从提出PPH请求开始计算,普通案件为18.8个月)。

  4.加快数量

  2014年,JPO共收到3014件PPH申请。

  (四)优先审查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之六规定,在申请公开后,如果第三者以实施有关专利申请的发明为业,或者申请人同实施者之间存在纠纷需要尽快解决,根据请求,可以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请求提出者可以是第三者或者专利申请人。申请手续包括提出优先审查相关的情况说明书。优先审查没有专门的审查程序。目前,提交优先审查的申请很少。

  (五)海外申请加快(JP-FIRST)

  为了提高工作共享并帮助申请人在海外获得适当的专利权,2008年4月起,日本开始实行JP-FIRST制度,以2006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为对象,不包括PCT国际专利申请,具体内容包括:

  (1)对于作为巴黎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申请日2年以内请求审查,将相对于其他申请优先审查;

  (2)作为开始审查日期的标准,以请求审查日或者申请公开日中在后的日期起算,原则上6个月以内开始处理,而且开始审查的日期不晚于申请日起算30个月内。

  本制度不需要申请人履行专门的手续。2014年,JPO对6943件申请使用了JP-FIRST制度加快。

  二、JPO加快审查特点

  JPO采用各种形式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以进一步促进创新发展。这些加快审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申请人为导向,提升日企国际竞争力

  为了落实安倍政府提出的5年内将日本的创新能力提升至世界第一的目标,JPO实施了形式多样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最早只有商业应用的专利申请可以利用优先审查制度得到加快审批,但这远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帮助申请人开展专利布局,JPO实施了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以及海外申请加快等制度,大幅度地缩短审查周期,还通过PPH等途径帮助日企在协定缔结国的专利审批过程得到缩短。以申请人为导向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使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切实帮助日企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申请加快程序免费,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亲民

  申请人向JPO申请早期审查等加快审查程序,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额外费用,这使得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无需因为经济压力而放弃加快程序的申请,使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加亲民。

  (三)申请程序简单,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便民

  申请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只需要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申请表格、相关证明文件,而基于海外申请的加快审查无需申请人履行任何手续,这使得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加便民。

  三、我国申请人在日本如何申请加快审查

  我国申请人在向日本进行专利布局时,通常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两种方式向JPO提交申请,一般都满足在JPO以外存在国外关联申请的要求。因此,我国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的实施情况、申请人的性质以及其他局的审查结论来选择申请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或PPH加快审查。

  日本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日本开展专利布局。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各种加快审查程序的介绍,以期帮助申请人加深对日本加快审查途径的了解,为中国申请人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提供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焦红芳 严嬿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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