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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比较与司法实践 》

发布时间:2019-01-16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书吧

摘要:本书全面探讨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并努力归纳各种可能的默示许可情形,提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适用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方法。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比较与司法实践》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前沿摘要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Implied License)是指在一定情形之下,基于政策、惯例或交易目的等因素,从权利人的行为、言语或沉默等默示行为中,推定其允许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在法律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可归属于一种侵权抗辩事由,但不是一项权利限制制度。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来自信赖利益的保护、诚实信用的要求、利益平衡的需要、合理对价的存在以及机会主义的防范。

  在国外,专利默示许可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并可在德国、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中找到专利默示许可理论的运用。但美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理论,198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Bandag IncvAl Bolser's Tire stores, Inc一案,还建立了著名的判断专利默示许可的“Bandag测试框架”。从总体上看,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已经深入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理论来源、法律性质、成立条件、举证责任、限制适用条件、许可内容等方面,更覆盖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权利类型,涉及产品销售、产品修理、技术标准、委托制造、委托创作等广泛的领域。

  在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适用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根据,相关规则主要散落在零星的司法解释和不多的案例实践中。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复函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分别涉及标准专利的默示许可和基于产品销售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检索发现,我国法院最终认定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成立的案例共有14件,覆盖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种权利类型。

  通过探析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各种发生情形,可以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默示行为,此为形式要件;二是被控侵权人(使用人)基于权利人的默示行为产生了被允许使用知识产权的合理信赖,此为实质要件;三是不存在排除默示许可适用以及限制默示许可效力的情形,此为限制条件;四是在被控侵权人提出默示许可抗辩的主张后,法院才能适用默示许可规则,此为程序条件。

  在不同情形下,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具体内容难以存在统一的标准。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对象有时是不特定的,有时是特定的;在不能推断出确定的许可方式时,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方式应当是普通许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使用范围受到其据以产生的条件的制约或限制。有的默示许可可以延及整个权利内容,进行广泛的利用;有的默示许可则受制于特定的知识产权产品,只能实施与特定产品相关的行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期限有的存在于知识产权有效期间;有的则依附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寿命或受制于另一个协议的有效期间。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免费,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主要根据权利人是否已经从中获得相应的对价来衡量。

  读者对象

  学界和司法界研究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和进行司法实践的相关读者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探讨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并努力归纳各种可能的默示许可情形,提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适用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方法。对于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我国知识产权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也无成熟的审判经验,而学界的专门探讨也才刚刚开启。本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文献分析、案例剖析和比较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

  作者简介

  袁真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万慧达北翔集团特别顾问、兼职律师,《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专栏作家,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OIPC)创始成员兼秘书长。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百名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和“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入选英国《智力资产管理》“IAMStrategy300”(2017年),当选第三届上海保护知识产权新闻人物。著有《知识产权法总论》(合著)、《商标战略管理》(合著)、《专利经营管理》、《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等,多次荣获校级和市级教学成果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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