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工作
摘要:2021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达到992家,受理调解案件6.48万件,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2.7万余件,工作成效明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部署,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统筹指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2021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达到992家,受理调解案件6.48万件,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2.7万余件,工作成效明显。但同时,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意愿不强、调解标准不统一、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更好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和激励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是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当前,随着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都面临较大压力,高效有序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渠道。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市场复杂化、技术难度高,这些特征也决定了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特别是,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法律问题与技术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尤其是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更为明显。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之外,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纠纷,发挥专业机构的专业性优势,可以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衔接通畅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实现与行政、司法、仲裁、公证等有机衔接,将能够有助于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落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能够有效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对于各个环节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都可通过知识产权调解方式予以化解。在诉调对接方面,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2021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衔接联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有28个省(区、市)265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557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累计受理调解案件2.3万余件,成功率达71.19%,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显现。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全国布局建设了57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一步还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布局。目前,部分保护中心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服务,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便利。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过程中,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或者建立联合园区、协会等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将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面临的链条不健全、衔接不通畅、协同保护不力等问题。并可结合地域经济特点,结合不同产业、领域、区域的需求,在互联网、展会、进出口、物流、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等关键领域率先取得突破。调解工作对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一站式”服务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调解是弘扬中华法治文化的重要方面
调解素有“东方经验”之美誉,20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当前,我国新增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他们既是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也是创新洪流中的同行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要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创新、高效布局知识产权,又要鼓励创新成果依法共享,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纠纷往往与产权化的创新成果利益分配有关,具备通过调解实现化解纠纷、合理分配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条件。因此,要深刻理解把握在知识产权领域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铺设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多车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更好地维护创新秩序和社会和谐。
聚焦强化保护,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断增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获得感和满意感。
一是以机制建设凝聚工作合力。加强部门协同和央地配合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推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投入,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以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研究制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商标侵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等工作规范。科学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引导更多优秀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高校专家学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指导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通过设置选聘条件、加强技能培训、加大工作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推动调解工作向企业园区、重点行业、展会、专业市场等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以源头治理引领纠纷化解。推动各类纠纷调解组织在加强纠纷化解的同时,注重对纠纷发生的原因梳理,帮助纠纷双方建立从源头上防范纠纷发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在调解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普及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促进纠纷各方正确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企业经营过程中,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做到纠纷化解和源头治理并重。
四是以新技术运用促进便民利民。积极应对严格防范疫情条件下工作新形势,充分发挥线上平台作用,集聚调解资源,将知识产权相关平台与司法审判机关调解平台进行有效对接,推动线上调解制度机制完善,创新服务举措,持续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让调解工作更具可及性、便利性和吸引力。(作者:张志成 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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