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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4-12
责任编辑:王卓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大数据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亟需明晰裁判规则,为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大数据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亟需明晰裁判规则,为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要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创新者因未能及时申请专利而被他人抢先导致的司法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应当从事前接触可能性、技术形成先后性、技术方案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技术成果,并明确如果侵占人利用该专利向实际权利人恶意“维权”,需要承担与损害结果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新领域、新业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新领域、新业态技术创新。

  要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裁判规则。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结合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业态,数据侵权案件随之多发。司法应当迅速回应数字经济需求,承认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加强对数据侵权的规制,确立既促进数据利用又注重数据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比如,可以明确企业付出投入而得的数据具备无形财产属性、大数据产品具有财产性权益,使得企业投入劳动而得的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性权益,以加强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未经授权爬取数据给予严厉规制,对开放平台模式下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应坚持三重授权原则,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系统并获取数据认定构成侵权,同时,也可以明确网站经营者可以通过服务条款来禁止第三方擅自抓取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

  要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保护。互联网产业在推动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出现平台企业遏制创新和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我国法院应当坚决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趋势,构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裁判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应的司法体系。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将平台经济特有的流量获取、计算数据服务等特点纳入考量范围,明确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认定的裁判标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对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给予司法规制,保护数字市场创新与竞争活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时,应当对“洗稿”“剧本杀”“刷流量”等互联网市场新出现的技术和商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如何进行司法规制给予明确指引,确立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消除法律规制会妨碍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疑虑,为互联网创新划定边界。另外,互联网领域存在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并排斥采取起诉的方式,使得被警告方是否侵权长期处于争议状态,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当通过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等方式,正确划定权利人权利边界,防止滥用权利影响企业的正常竞争与经营。

  要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合作。对涉外网络域名纠纷,探索适用国际通行规则的司法管辖规则,尊重域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推动域名争议不同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为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营造开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者:钟小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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