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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鲁粤相继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04-11
责任编辑:王卓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出台,从地方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出台,从地方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贯彻“全链条保护”的理念,反映了北京知识产权领域关于保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立法需求,是打造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基础性法规。

  据了解,该条例共设7章57条,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促进与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等方面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条例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此外,该条例还就多项热点问题进行了规制,如支持探索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引导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金融服务、维权援助、技术调查官制度、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据了解,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激励创新全过程,健全完善制度设计;坚持立足山东实际,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总结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经验,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事项,强化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山东特色、时代特点;坚持系统观念,根据机构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

  下一步,山东将充分发挥省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引导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推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社会共治的“组合拳”。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是广东省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明确对重复、恶意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持续加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该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该条例进一步下放执法权限,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条例明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应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对其从重处罚。(作者:杨柳 李文君 张彬彬)

  编辑短评: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当前,上海、江苏、广东、山东、北京等地相继出台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内容既紧扣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总体脉络,又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和突出问题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些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立法探索,也必将进一步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输送好经验好做法,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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