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迎“春风”、创新正当时!新修改的《种子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摘要: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次修改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修改内容引发业内热议。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第四次修改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修改内容引发业内热议。多位专家表示,新修改的《种子法》将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种业保护
“新修改的《种子法》,亮点之一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实验室主任、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副院长彭海表示,这将使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更多的取证机会并主张权利,从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解决种子侵权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从而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种业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业界对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现象反映强烈。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年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量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增强保护手段,加大警示、震慑和惩治力度。
“新修改的《种子法》加大了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赔偿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雷表示,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内容,针对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重点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鼓励育种创新
在修法的征求意见阶段,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种业科技取得很大进步,但种业创新发展的基础仍不够牢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不足,种业企业的竞争力不强。为此,他们呼吁,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大幅提高保护水平,有效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修改后的《种子法》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推广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彭海介绍,目前,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该制度,《种子法》对此的修改,不仅提升了我国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水平,也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与国际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接轨。“我国虽然建立该制度较晚,但已经基于原创的植物品种鉴定多核苷酸多态性(MNP)标记法率先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国家标准,可为国际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科学实施提供中国智慧和探索有效路径。”彭海表示。
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此次新修改的《种子法》还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此外,新修改的《种子法》还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这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种业市场健康和安全发展。”彭海表示。
机遇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形势,新修改的《种子法》将对育种产业产生哪些影响?“此次新修改的《种子法》施行后,将全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市场环境获得实质净化,有利于进一步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使真正有能力、有担当、有技术优势的育种原始创新企业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收益,进而持续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动力,进一步助推其进入技术增值‘快车道’。”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戴井洲表示。
对于育种企业而言,应如何抓住机遇,提高原始创新活力?“育种企业还需要认识到修饰改良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植物品种的做法已经行不通,需要真正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专注于植物品种的原始创新,企业才能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彭海建议,具体而言,企业在改良植物品种时,应该事先取得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品种稳定后和授权审定前,需要与国家授权品种的DNA指纹数据库进行全库比对,避免陷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造成巨大育种投入的浪费。
新修改的《种子法》即将施行,期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能够进一步激发种业创新活力,助力种业产业发展,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贡献知识产权力量。(记者:李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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