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热血江湖”标识被判赔偿50余万元
摘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朗天(海南自贸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千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朗天(海南自贸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千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朗天公司在对涉案游戏的推广中使用“热血江湖”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中清龙图公司商标权,宣称“正版授权”构成虚假宣传,判决朗天公司赔偿中清龙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朗天公司使用的“热血江湖”标识与中清龙图公司的“热血江湖”商标除字体外,呼叫、文字均一致,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中清龙图公司“热血江湖”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和第41类游戏等类别,朗天公司使用“热血江湖”与第9类、第41类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构成相同类别。朗天公司在对涉案游戏的推广中使用“热血江湖”,该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朗天公司宣称“正版授权”,但却自认其游戏安装包来源于网络,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功能。经营者应注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防止商标侵权的发生。宣传行为亦是经营者重要的营销手段之一,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在宣传和商业行为中应注意不因自身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应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者: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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