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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著作权法修改:以“严保护”为导向提高侵权代价

发布时间:2020-05-06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新闻网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委员针对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等热点问题发表了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委员针对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等热点问题发表了建议。不少委员呼吁落实“严保护”的法治导向,通过有效举措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强化制度约束:建议坚持“严保护”导向

  李学勇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落实“严保护”的法治导向。“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导向,就是要健全著作权制度,完善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薄弱环节建设,通过法治的力量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杨志今委员表示,要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导向,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研究更加有效的举措,把著作权保护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努力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著作权保护格局,从而解除作者创作作品的后顾之忧,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惩罚性赔偿:建议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五百万元。

  针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刘修文委员指出,为进一步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可行的法治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例如,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明确法定赔偿最高额的适用条件,以及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程序性规则等。

  吴恒委员说,建议提高法定赔偿额和进一步明确实施惩罚性赔偿的举措,构建侵权人对著作权权益人的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以国家公权力保障赔偿制度得以实施。

  李巍委员对“法定赔偿额下限”提出建议。他表示,在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机制的基础上,草案设置了最高的法定限额,建议研究设置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以完善赔偿额法律制度。

  丰富执法手段:建议统一执法尺度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草案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韩梅委员说,要对著作权进行更好保护,就应加大执法力度,现著作权多头管理突出,跨区域侵权突出,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建立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指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受执法能力、经验的限制,对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存在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会导致相似的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执法尺度、执法结果差距较大,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如果不能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表述以明确尺度和标准,也应在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细化。(作者:黄钰钦 梁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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