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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拟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新华社

摘要: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拟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外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为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征求意见稿作出四项规定。

  一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二是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内限制投资领域的审核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审核外商投资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不再重复审核。四是从规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尽可能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角度,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公众可通过来信、电邮或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12月1日。(记者: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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