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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回避成长中的烦恼 中国商标局面对面为百家外企答疑

发布时间:2019-10-2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摘要: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上海举办分享商标改革及打击恶意注册成果座谈会,上海市100多家知名外企及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表受邀参加。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上海举办分享商标改革及打击恶意注册成果座谈会,上海市100多家知名外企及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表受邀参加。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党委常委杜红雨在会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多方合力,希望企业、社会和政府携起手来,共同创造“尊重知识价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

  商标局与百家外企面对面交流

  “我们公司的葡萄酒商标,每年大约经历500个异议和无效宣告。作为企业,维权时如何收集证据材料,可以使商标局审查员的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我来自优衣库,我们企业既能感受到商标便利化改革的红利,也深深感受到恶意商标造成的伤害。优衣库本身6个字母的英文商标UNIQLO不断地被投机人加上其他字母、字符或加入中文恶意注册,在电商检索上恶意引流,该如何打击维权?”

  “作为一家英国的知名酒店,我们目前正在上海筹开,酒店商标使用迫在眉睫。我们投资了20多亿元,但因为商标被恶意抢注,LOGO的问题一直没有搞定。商标许可协议虽然签了,但不让使用,我们该怎么办?”

  ……

  针对上述问题,商标局申请、审查、异议、评审处室相关负责人逐一进行了细致回答。他们对于企业反馈的新型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表示感谢,同时建议利益受损企业在维权中,对商品的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悠久的历史等方面的有力证据开展收集工作,并及时对接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处长郑海燕表示,为了保护商标人权益以及减少对行政资源的浪费,我们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将关口前移,在“注册审查”这个第一道门槛上尝试遏制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当企业向商标局寄送证据材料时,一定要确保提供的材料证据链完整,证据力特别强。这样,材料被采纳的可能性将会提高。”

  严厉打击四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成本低、周期短、获利高……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激增,大量囤积现象严重。商标局通过梳理典型恶意注册案件,明确严厉打击以下四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类型。

  一是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二是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三是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如大量申请与诺贝尔奖获得者名字近似的商标)、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四是大量抢注公共资源,以囤积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如囤积地名、囤积行业(如集成电路或计算机领域)通用技术名称和专业术语等。

  为此,商标局各环节通力合作,多举措并举,全方位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首先,做到“智能提示”,在商标审查系统中增加涉嫌恶意注册申请人的提示功能,建立线索分享机制,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时综合考量。其次,做到“重拳打击”,通过优化分文流程,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再次,做到“动态监测”,2019年4月开始,按季度统计非正常商标申请趋势。

  今年4-9月,商标局仅在审查阶段就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3.2万余件,起到较强的示范作用,恶意囤积商标申请数量呈快速下降趋势。然后,做到“内外夹击”,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力度

  随着商标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市场主体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2019年前9个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69.9万件,中国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达2416万件,平均每5个市场主体拥有1个注册商标。外国申请人在华商标申请量达19.3万件,同比增长12.5%,数字增长进一步说明了中国的投资环境、营商环境包括知识产权制度运行良好以及国外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同时,即便利了正当申请人,也便利了具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加上商标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目前恶意注册申请人更具有隐蔽性,他们不断地分批、少量、多次申请,通过关联公司(人)分别申请,伪造营业执照来申请等等,使得商标局发现线索难、事实认定难、实施打击更难。

  面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杜红雨说:“商标注册体系便捷高效但还不太优质,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虽有所遏制但仍不容乐观。我们对这些客观存在的‘成长烦恼’不回避,有信心和决心在改革中予以解决”。

  杜红雨表示,商标局将通过在审查实践中严格执行新《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力度,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据了解,新《商标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记者: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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