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2月1日试行
摘要: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予以规范,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试行。
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名单管理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予以规范,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试行。
据悉,出台《名单管理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具体落实。《名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附则等5章27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被纳入联合惩戒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及认定标准。《名单管理办法》对将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及移出名单的全过程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此外,《名单管理办法》专门用1章共3条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申请部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鼓励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通过信用修复提早退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名单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通讯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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