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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让不再强求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19-04-08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科技日报

摘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4月4日,财政部公布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国资经理张妍认为,不强制要求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进行资产评估,这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有利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尊重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特殊性,破解了之前在科技成果处置等方面的困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宝明说,《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管理程序与职责。

  被“加持”的国有资产评估

  “此前调研发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即便在交易双方协议定价后,仍会组织内部或通过社会机构进行再评估。”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透露,科技成果备案管理权虽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需要按估值入账报备。由于许多成果并未实际交易,一些单位只能随意估值。

  如此一来,被“加持”的资产评估反倒流于形式。加之审批过程繁琐、评估周期较长,延误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时机。

  “国有资产评估中的问题不能都归结到制度本身,还与评估机构不专业、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关。”在张妍看来,资产评估与市场定价并不矛盾,评估结果只是定价的决策参考,最终价格由市场说了算。

  《暂行办法》指出,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放权和监管的平衡

  那么,少了政府审批把关的环节,会不会出现责任单位接不住、不敢接的情况?

  “放权和监管必然是平衡的,放权给高校院所,就要求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接并落实这些权利和义务。否则,放权了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陈宝明直言,单位则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科技人员激励等细则,从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两方面推动政策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新增一项追责条款,即: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增加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追责条款,体现权责对等。”张妍告诉科技日报记者,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处置国有资产行为,要保持严肃、敬畏的态度进行定价决策。

  《暂行办法》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既然定价权下放到单位,单位应对定价结果承担责任。若选择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应认真研究科技成果定价内控制度,充分的调研、论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环节不可或缺,以保证科技成果定价的公允性。”张妍提醒,特别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或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等情况,建议仍按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国资、科技、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统一政策尺度,避免‘秋后算账’。”韩军建议,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免责细则。(作者:刘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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