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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完善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18-10-09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检察日报

摘要:9月17日,由人民检察杂志社、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中国(泰州)国际医药博览会医药知识产权分会在江苏省泰州市召开。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东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部分检察机关代表,医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医药企业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重点探讨了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等问题。

  9月17日,由人民检察杂志社、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中国(泰州)国际医药博览会医药知识产权分会在江苏省泰州市召开。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东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部分检察机关代表,医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医药企业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重点探讨了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等问题。

  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发展和展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一个基本面向是司法专门化和一体化。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制度优势,对接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立健全专门检察院管辖或者在普通检察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检察内设机构或办案组织;打破内设机构界限,建立健全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等相互协作机制;规范跨区域、跨级别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

  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提出,新时代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发展需要更高水平、更加精准、更有力度的司法保护。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许多问题,应促进弥补法律漏洞,统一医药司法鉴定标准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流程,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和行政融合的专业化办案机制。

  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完善

  南开大学教授宋华琳认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多元主体的分工协作,各主体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权责与职能定位依法执行公务,形成共同打击涉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可考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修改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罚金与罚款的有效折抵。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棣枫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二元保护体系,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力体系,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权力重合区域,而重合区域是两种权力博弈的焦点。检察机关应当确立“精确监督”和“全程监督”兼顾的立案监督模式,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及时主动地纠正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刘小青认为,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除了需要关注制度建设,也需要关注制度运行的实际成效。比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各地都已经建立,但是平台数据录入不够全面、准确的问题始终存在,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改进检察监督方式,让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既感受到检察监督的权威,也感受到检察监督的善意,提升其分享执法数据的主观意愿。

  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卢建平认为,刑法需要关注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用药安全的重合领域,如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可能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面对药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领域刑法规定,构建严密的法律保护网,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考虑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和工作性质相同,可增设专门的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与普通渎职犯罪相区分。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建利分析了2010年至2018年间全国发生的87件医药商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系统地梳理出医药商标刑事案件特征和趋势,发现医药商标刑事保护对象过于狭窄、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单一、相关罪名适用标准混乱、刑罚配置缺乏层次性、量刑幅度较低且缺乏规范、罚金标准较乱且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他提出,应扩大对医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增加商标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明确并细化各罪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合理配置药品专利犯罪刑罚,从严把握侵犯医药商标权的犯罪量刑,完善罚金刑规定和提高罚金刑额度。

  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如何开展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宋华认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远超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医药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可通过“双报制”方式拓宽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线索来源,逐步增加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办理数量,以此促进检察人员专业化素能培育。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利明认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专业化门槛较高,而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可在业务部门设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办案组,既办理医药知识产权案件也办理其他普通案件,做到专业化办案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相统一;同时,检察机关应注重引入“外脑”,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或者开展检校合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蓉认为,可探索建立跨区域检察机关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深化区域司法协作,建立完善医药知识产权常态化联动保护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执法协助等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致力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认为,为解决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联动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区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标准;建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探索推进异地医药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司法协助,破解知识产权地方保护难题;建立检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案件信息、办案数据、风险隐患、先进经验、违法犯罪动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丁建玮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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