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聚一堂,共话“集管”
摘要:近年来,中国网络版权市场迎来从流量经济到内容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版权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认可。但网络侵权成本低、隐蔽性强,给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网络版权市场迎来从流量经济到内容经济的结构性转变,版权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认可。但网络侵权成本低、隐蔽性强,给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
11月28日下午,由“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主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场线下研讨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顺利举办。来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律师事务所和科研院校的知识产权领域人士集聚一堂,共话集管,从不同角度对当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的主讲嘉宾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法律总顾问刘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部主任国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周林。此外,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杨延超老师,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现盈科律师事务所李燕蓉律师,陕西师范大学郝婷老师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华北理工大学、北京印刷学院等科研院校的学生参加了研讨会。同时,保护联盟成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等也参与了此次研讨。研讨会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创认证保护平台策划组织,周林老师主持。知识产权出版社董事长诸敏刚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知识产权出版社董事长诸敏刚研讨会致辞)
诸董事长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正在逐步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出版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设计研发了原创认证保护平台——创客IP,并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数字认证中心等单位发起成立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面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新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面对的新问题,期望大家在此次研讨会上能够集思广益,寻找到解决难题的对策。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 罗向京)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在会上进行了“网络环境下出版单位权利管理建议——从版式设计专用权谈起”为主题的演讲。她从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法律规定、版式设计包含的内容、版式设计专用权的立法目的、权利行使与管理的情况等内容讲起,通过版式设计专用权的相关案例重点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新问题。在此基础上,她建议出版单位积极参与立法,争取完善“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制度设计,对网络环境下的版式设计专用权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许可及维护。最后,通过分析创作者与出版者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出版者参与集体管理的国际惯例,以及出版单位在“著作权+”时代加强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性,她呼吁出版单位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中来,与创作者一起努力维护出版领域各方面的法定权利和正当利益,促进出版文化领域的良性循环。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法律总顾问 刘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法律总顾问刘平发表了以“网络环境下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状况及历史阶段划分”为主题的演讲。通过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性质、成员、业务范围、著作权使用费构成及分配等方面对音著协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介绍。通过对中国大陆网络音乐作品历经的早期的全面免费使用、广告费分成模式的付费、网络音乐直接收费模式初始建立三个历史阶段简述了大陆网络音乐作品正版化的发展历程。提出了网络音乐“独家授权”带来的问题以及网络音乐正版化进程应遵循的利益平衡、公平竞争和促进作品合法传播原则。最后,通过对内在原因和外在需求两个层面的深入分析,指出在涉及音乐原创作者著作权益的数字传播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会发挥更大的主渠道作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部主任 国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部主任国琨在会上发表了以“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探讨”为主题的演讲。通过对CAVCA(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集体管理实践、互联网时代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挑战、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转变三个方面的细致论述,总结得出非法集体管理、独家授权等问题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应当善用集体管理制度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结论。提出,在互联网时代,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重心,应开始从帮助权利人实现私权转移到建立和维护健康的授权许可机制,以更好地维护行业秩序。并希望政府在制度上设置上能够充分给予集体管理组织与支持,如特定领域内的延伸集体管理、对非法集体管理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和惩处措施等。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完善自身,当好权利人的“大管家”,增强自身的能力、活力、公信力。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常务理事 周林)
周林老师作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常务理事,在会上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机构设置、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情况进行了介绍。从人事、财务和集管三个方面分析了中摄协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同时,结合独家代理的市场大环境和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周老师在演讲中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有效发挥其在著作权集中授权和收集、分配使用费方面的作用,使得“先授权后使用”规则被不当利用,版权成为资本敛财工具,而信息生产者却难以获得适当报酬。呼吁推动形成更精细、更方便、低成本的授权规则,保障信息生产者的合法利益,促进集管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之后,周林老师对上半场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三位集管组织者身处版权保护一线工作,演讲接地气,数字准确,反映的问题真实;三位集管负责人并未局限自身建设,而是着眼整个文化市场发展,忧国之心溢于言表;从会议反映出的问题看,版权市场不能再这样各自为战圈地自肥,而应回归立法初衷。
(互动现场)
研讨会下半场的互动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杨延超老师,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现盈科律师事务所李燕蓉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桂香律师以及陕西师范大学郝婷老师等针对相关问题各抒己见。
以下是互动环节中部分嘉宾观点分享,为方便大家阅读,以问答的形式呈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
杨延超老师:
今天拿到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版权战争》的新书样书,很高兴。听了几位的发言,收获颇多!我的新书可以考虑交给文著协集体管理。今天的研讨,引发了思考:法律的价值,除了钱之外,还应该赋予其他的含义,比如信息如何对称,利益如何平衡等。
研讨会上,除了“互联网+”,我想再添加一个词“人工智能”。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更透明,管理更有效,如何发挥人工智能在集体管理中的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比如,版式设计的权利问题,人工智能对其的计算是非常准确的,可以比较容易得判断版式设计是否侵权。
关于意识自由,我个人认为,对于“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的说法,要慎用。建议更多地考虑专业问题。另外,根据现有的一些状况,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交给所谓的“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而不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呢?
(盈科律师事务所李燕蓉)
李燕蓉律师:
在维权过程中,曾接触到不少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来源的审查,对诉讼中的举证、赔偿等也有所了解。总的来说,这些年来,集体管理组织对于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做了很大贡献。
现在更深刻得体会到权利人对版权保护的需求。权利人在进行权利许可时,可以细化为电视剧、电影、网络游戏等的改编权,但因为各方权利人对于著作权的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导致在权利行使上和衍生品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陕西师范大学郝婷)
郝婷老师:
近年来文化IP非常火,想跟各位老师咨询一个关于IP作品的版权拆分问题。比如,《鬼吹灯》上下八本,每一部都授权给不同的公司或者企业,拆分比较凌乱。这涉及到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非常核心的问题:确权的问题,比如抄袭,权利拆分不够明确等,这给后续版权的保护和维护都带来很多困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桂香)
王桂香律师:
有一个疑惑,所有的集体管理组织,都涉及到权利人的权利授予、权利对外许可以及后端的维权问题,这三块,哪个是重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部主任国琨)
罗向京老师:
文著协未来要发展的领域:网络的集体许可,希望短期可以有突破。近期,在与知网打诉讼,诸多自媒体也会咨询,文著协也在做相关课题的研究,同时与互联网版权监控的平台也有接触,希望后续可以有个比较好的方式,可以对网络的文字内容进行恰当的保护与授权。
改编权是个人可以单独去行使的权利,创作过程中的权属确定问题,大家可以考虑去版权保护中心,创客IP等做相关认证。
国琨老师:
三块都是重头戏。会员自己或交给代理去行使这个权利,集体管理组织都会有界定和监管。
互联网巨头,会把卡拉OK的权利收回去,但是并不用,而是屯着,以便后续估值。
许可工作过于单一(如卡拉OK),业务领域比较窄。
维权成本比较高,效果也不太好。
越成熟的版权运营主体,签合同越细化。
刘平老师:
著作权集体管理,要管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在比较发达的地区,两者是有市场区隔的。我们现在要讨论价值转移的问题,在社会向物互联方向发展的现今,原有价值并没有返给原创作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我们需要改变兑现不平衡的状况,而且我们已经到了需要讲利益平衡的时候。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式设计它是美术作品吗?
罗向京老师:
版式设计有时候对权利人来说是对劳动和资金的一个综合保护。关于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关系,现在大多数人会认为装帧设计里面包括了版式设计,也就是说装帧设计的范围更广。
(现场律师提问)
现场律师:
某个网络红人以多少分钟能够看完电影走红网络。有网友认为这是电影系列的摘评影片。我的问题是他的作品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是复制权吗?是否是对影片的合理使用?
刘平老师:
我谈谈我的看法。你刚才所说到的这个网络红人的这种行为类似于在游戏直播离的纠纷,就是说一个人在直播玩某个游戏,那么游戏的厂家就不干了,认为你凭什么在用着我的东西挣着直播的钱?这两种情况有些类似。我认为如果是合理使用,那么一定要依法认定,不能够冒然得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有点像刑法上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们说合理使用一定要依法而定,即依照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范围来合理使用。如果说他的这个商业利益基于利用别人的商业作品,或者说利用别人的作品占很大成分,我认为就应该适用于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规制。
本次研讨会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举办的第二次线下活动,顺应联盟服务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主旨,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理论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通过不同角度的观点碰撞和新观点的产生,使现场嘉宾有所获益。研讨会因为时间缘故在与会人员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创客IP订阅号和中国知识产权网将陆续发布会议主要内容与精彩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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