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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兰台专场 暨《兰台知识产权评论》新书发布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17-10-30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创客IP

摘要:10月25日,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兰台专场暨《兰台知识产权评论》第一辑新书发布会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顺利召开。会议就“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和“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两个主题展开讨论。

  10月25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兰台专场暨《兰台知识产权评论》第一辑新书发布会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顺利召开。会议就“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和“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两个主题展开讨论。

  (会议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程、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书记兼执行院长丛立先、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一兴、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兰台知识产权评论》主创人员陈明涛博士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员代表王桂香律师、于海东律师、肖云成律师、谷轶楠咨询师也出席了此次会议。文著协副总干事罗向京博士、京版十五家反盗版联盟李彬老师、北京印刷学院叶文芳老师、华冰女士以及出版社朱欣昱博士等应邀出席参与研讨。中国知识产权网运营总监王之娟和《中国发明与专利》彭耀林主任提供媒体支持。现场还有来自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印刷学院的同学们。会议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原创认证保护平台策划组织,平台负责人刘睿主任主持。

  (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经理   李 程)

  李程副总经理致欢迎词,并祝贺《兰台知识产权评论》顺利出版。他说,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大上,会议报告里提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动力,而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知识产权出版社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都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此次研讨会,也是借《兰台知识产权评论》出版的契机,希望能够为行业内理论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交流讨论的平台。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 强)

  杨强主任提到,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各行各业的人因为精于专业,而获得尊重。在这个时代,只要专注于本职,就会得到社会认同,获得行业认可。新书顺利出版,对于兰台律师事务所是极大的鼓舞,同时也感谢为新书出版付出的辛劳的出版社工作人员。

  (兰台律师事务所  陈明涛)

  陈明涛律师作为《兰台知识产权评论》的主创人员,与大家分享了他的创作感悟。“整个创作就像生娃,只有感受了阵痛,才可以孕育生命”。他提到在创作中主要有两点感悟最深:一是要阐明《兰台知识产权评论》的定位,既要有理论深度,又要有较强的实务感知度,能够给予公众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二是要阐明兰台团队坚持的理想主义精神,希望能够通过文字的表达,传递社会法治的精神,呼唤公平和正义,实现作为法律从业者的理想和目标。

  (知识产权出版社编辑  刘江)

  《兰台知识产权评论》第一辑的责任编辑之一刘江博士向大家介绍了他的编辑新的。他谈到自己在编辑的过程中,同样有两点感受很深:其一,这本书虽然专业,但是可读性很强,有很多类似于“孙悟空逃不过如来佛的手掌心”这样通俗易懂的表述,每一篇文章都让人想一口气看完。而看到最后,又能感觉到文章观点鲜明,结果明确,十分难得;其二,此书能够顺利出版,得益于兰台知识产权团队的良好职业素养。在半年左右的出版过程中,兰台知识产权团队认真的工作态度都给予出版工作很大的支持。唯一还有一点遗憾就是未能在书中详细介绍每一位作者,希望下次能有机会弥补遗憾。

  上半场的新书发布会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在下半场的研讨环节,与会嘉宾就“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和“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两个主题各抒己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书记兼执行院长  丛立先)

  丛立先教授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上看,丛教授认为人工智能、自然智能、人本智能是天然不同的。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一直受控于人。因此,其作品的主体依然未能逃离著作权主体的范畴。著作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那么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也应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在人工智能普及的条件下,法人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主体的情况会极大得增加,这样法人作品将会大量增加,而这种现象值得大家关注。

  从人工智能创作的客体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如果人工智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创作出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依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如果是有创意性的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作品侵权的角度看,因为知识产权是法定授权,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追究具体侵犯何种知识产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不能追究具体侵权的内容了,因为不正当竞争破坏的是竞争秩序。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吴一兴)

  吴一兴律师结合自身从业心得以及阅读经验,提出人与人工智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人强调因果关系,人工智能则是强调相关性;其次,人在创造过程中更强调的是演绎,人工智能则是排除法;最后,对于创作的目的而言,人是有感而发,人工智能则是收获奖励。同时,吴律师还提出两个问题供现场嘉宾共同探讨:人工智能作者主体属性是人工智能、控制者还是第三方?人工智能的经济价值如何体现?最后,吴律师总结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于规则比较明确、关联性强的数据分析,机器是优于人类。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在诸如绘画、作曲等领域,人工智能都还存在一定限制。现在探讨人工智能究竟是否能够取代人还为时尚早,只能做些前瞻性的浅显讨论。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张钦坤)

  张钦坤秘书长认为,不太可能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地位。而对于网络不当竞争问题,他指出,在未来,最重要的竞争是数据的竞争。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是基础性生产资料,有数据才有强大的竞争力。“以前是通过各种手段是去抢夺用户,未来不但要抢用户,还要用别人产品的数据,把自己的产品训练得更强。流量竞争最终将演化成为数据竞争”。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就人工智能主题提问)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嘉宾就“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人工智能作品中素材提供者和外部评价者的权利如何确认”“人工智能对法律从业者是否有影响”等问题各抒己见。参会人员争相发言,思路开阔,观点鲜明,现场气氛活跃。

  本次研讨会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更名后举办的第一次线下活动,顺应联盟服务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主旨,为行业内理论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通过不同角度的观点碰撞和新观点的产生,使现场嘉宾有所获益。研讨会因为时间缘故在与会人员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订阅号创客IP和兰台知识产权团队及中国知识产权网将陆续发布会议主要内容与精彩画面。

  以下是互动环节中的实录,为方便大家阅读,以问答的形式呈现:

  1.陈明涛提问:

  之所以确定这两个主题,我是有私心的,个人近期的研究倾向于这两个问题,对这两个问题我有些困惑,哈哈。

  想起一个案例:3B大战。360不顾Robots协议,抓取了百度公司的网站内容,百度告360,360反过来又告百度,这是业内比较关注的案件。那么百度如果没有干扰360,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张钦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中,提出的“通知-协商”规则在业界影响很大。处理此类案件,有两种方式:第一法院参考行业公约,第二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预设竞争规则,且比较合理合法。未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应该设定什么样的规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丛立先:

  补充一点,它侵什么权?

  吴一兴:

  协商通知制度将此事推到一个耗费较大人力物力成本的境地,是比较简单粗暴的。360支持者曾在一个研讨上提及,文化作品进行广泛传播才可以体现它的价值,而其认为360在这个层面是作为一个传播者。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由于选择交易对象也会增加成本,并不是交易越多,他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越大。Robots协议所形成的商业习惯和商业理论应当获得尊重。

  2.李程提问:

  作品创作过程中,编程者有贡献,但不是直接的作者,部分享有作品权利。一个人工智能的程序,不仅仅是程序,有一个是素材,那么是不是素材提供者也应该享有权利,还有一个是反馈,也就是外部因素,外部评价者给予的评价,给不给评价者权利?

  丛立先:

  素材本身是不是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进入公有领域,则正常,如果有版权,且是原样拿过来用的,是不是抄袭?则需有授权。人身权是终身的(鲁迅)。

  关于激励和反馈,要看反馈在机器人自学习中起到的作用及权重。

  吴一兴:

  两个问题归结为一个向人工智能提供数据的问题,回馈?以什么形式回馈?有些部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是可以解决的。

  第一,如果使用了他人还在保护期内的作品,要依法获得许可。有可能素材及反馈数据的作用集合起来是非常大的,但是分散到每位贡献者身上可能非常微弱。最后权利归结到创作者或者贡献者身上去,未来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怎样的补充和修正?控制者或者设计者还是不确定的。

  第二,授予一个作品著作权,经济上是奖励,法律上是权利,是对智力活动的奖励和权利。对于细微的帮助和智力创作,是否需要保护鼓励刺激,还有待考虑。

  3.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学生提问:

  人工智能对于未来法律行业从业者有什么影响?

  吴一兴:

  法律界人士不用过多担忧。目前来说,最直观的,对人工智能的理解,是阿尔法狗。棋类运动,因其运算量大,规则明确,但是理论上是可以穷举的游戏。这个目标很明确,行动和奖励之间的关联性很高,所以机器是可以超越自然智能的。

  而对于法律来说,比如诉讼,有三个理由:一、如何设置诉讼目标?发展空间?这是有困难的;二、事实和法律结论相互关系的判定过程非常复杂;三、法律案件还要考虑许多其他社会因素,有些是很模糊的。

  人工智能简单用运算去体会,是非常难的,高于自然智能在短时间内是不太可能实现的。

  人工智能在搜集和整理数据方面可能会超越人类,而让其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在相对简单的一些案件中可能可行,复杂的案件可能性不大。

  丛立先:

  可识别,可替代,可程序化,可工具化的可能会被机器替代,比如,翻译摘要,百度翻译就非常准确,这是我的亲身感受,这是可替代的。但是想要替代法律,还是不太可能。

  张钦坤:

  翻译们确实会很焦虑。哈哈。作为学法律的同学,应该学会用数据化思维去整理研究问题。比如:我写过一篇论文,首先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找出来,下一步要把数据格式化,设置十几个指标,通过简单的运算公式,找到一些普遍的规律。这在业界看来是比较新鲜的做法。但是同样无法被人工智能所取代。

  李程:

  我曾负责专利的智能审查很长一段时间,很多形式通知书是机器发出的。但是要记住两点:

  第一,不要害怕机器人,机器人是由人来设计的,是我们设定的规则。虽然目前发展水平很快,但是还没有到全面超越的地步;

  第二,应该让人工智能成为工具,而不是害怕其成为我们的敌人。要提升自己的素质和境界,比如,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要考虑很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机器人不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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