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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知产法院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08-30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人民法院报-新华网

摘要:目前,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试点期已经过半,随着审判工作常态化后收案量激增及司法改革的深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也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境。本文提出四点建议。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试点期已经过半,随着审判工作常态化后收案量激增及司法改革的深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也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境。

  一、现有力量配置下,“三院合一”已难适应各项审判任务大幅增长的客观要求。首先,从上海三中院情况来看,三中院行政、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实施后收案量大增,民事跨区划管辖的范围也已基本确定,也将迎来收案大增的局面。这对审判、执行及服务保障的需求明显提高。其次,从知产法院情况看,上海知产法院自身的力量配置与实际的审判任务相比,也有悬殊的差距。因此,急需配足配强审判、执行力量和服务保障力量,建议:在仍为“三院合一”情况下,应增加执行局、法警队及其他保障部门力量,增加知产法院法官编制数,在条件许可时,知产法院独立更有利于作为一个专门法院的发展。

  二、在全国知产审判已经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背景下,知产法院只是民事、行政“二合一”显得很不协调。知产审判“三合一”是上海浦东法院1996年率先试行的。三类知识产权案件虽类别不同,但所涉及的权利认定、侵权判定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而这些基本事实又恰恰是专业性要求最强的。对此,相比刑事法官、行政法官,知产法官有其专业优势。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却只是“二合一”,尤其像上海早在2009年已经在中院层面实行了“三合一”,现在知产法院又退到“二合一”,显然是不相协调的。

  三、消除知产保护“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的诟病,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应当用足用好现有制度,并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说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妨碍、举证失权等制度都直接关系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依法适用好这些制度并充分说明,可使当事人明了法院支持或不支持、判多或判少的理由和依据所在。其次要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诚信诉讼是指诉讼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诚实守信。这一要求除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外,其实还应包括社会各界对诉讼法的尊重和遵守。第三要加强宣传,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不仅在法律文书中要充分说理,还要就典型案件加强宣传,使司法的引导教育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加大知产法院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力度。知产审判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法学基础好、知识面广、实务能力强的素质,并能吃苦耐劳、甘于沉下心来钻研业务。要能吸引并留住这样的法官,在遴选时应高标准,但在职务待遇上也应有所倾斜。另外,知产审判的国际化程度高,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向国外介绍和展示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需要各国法官之间、我国法官与国际组织、国际学术组织之间的交流,现行的外事管理规定也有必要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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