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上演“宫廷式”版权战
摘要:近日,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又以侵犯其对《芈月传》电视剧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编剧蒋胜男和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商、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2000万元。
2015年底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在播出前后,曾引发多起版权争议。
近日,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又以侵犯其对《芈月传》电视剧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编剧蒋胜男和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商、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20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双方再起争议
花儿影视公司在此次提起的诉讼中称,2009年6月和2010年7月,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3章合计7000字左右内容。此后,通过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该电视剧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享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蒋胜男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儿影视公司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等。
自2012年9月起,蒋胜男通过电子邮件向制片人曹平提交电视剧《芈月传》分集大纲。截至2014年3月底,蒋胜男共提交了该剧50至53集剧本,花儿影视公司和相关公司也已经向蒋胜男支付了全部稿酬。
花儿影视公司称,其发现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至11月间,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 著”的共6册《芈月传》小说。经比对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该小说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小说,且抄袭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蒋胜男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案情曲折复杂
据了解,围绕电视剧《芈月传》产生的版权纠纷颇为复杂,主要涉及到的是该电视剧的制作方与原著创作者,此前已经发生过多起诉讼。
2015年9月,花儿影视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1、2),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3),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给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24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小说的出版、发行。
该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仍认定蒋胜男违约。但由于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已解除,停止发行的判项已不具备可执行性。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但本案纠纷因蒋胜男违约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除此之外,蒋胜男和制片方之间还有两起诉讼也颇受关注。
2015年4月,蒋胜男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总编剧王小平以及片方花儿影视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提出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2016年4月,王小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蒋胜男提起诉讼。(记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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