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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胜”商标纠纷不断

发布时间:2015-10-10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美胜”商标予以维持后,上海海行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针对涉案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同为旅游行业内的竞争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导游胡锦鸿与上海海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海行公司)因一件“美胜”商标数次对簿公堂。在胡锦鸿针对上海海行公司使用“美胜”商标提起侵权诉讼获赔1.2万元后,上海海行公司针对胡锦鸿拥有的“美胜”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了撤销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美胜”商标予以维持后,上海海行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针对涉案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侵权纠纷有果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5421368号“美胜”商标,由胡锦鸿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览等服务上。

  

  据胡锦鸿介绍,涉案商标“美胜”寓意“美好旅途,胜景如云”,获准注册后其便将涉案商标用于旅游陪伴等服务上。2008年,其陆续得到游客反馈,称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天鹅上海公司)在使用“美胜”商标进行旅游业务的宣传。

  

  随后胡锦鸿发现,上海海行公司也在使用“美胜”标识招揽业务。而天鹅上海公司与上海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上述两公司系两块招牌,一班人马。

  

  2012年2月,胡锦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天鹅上海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天鹅上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胡锦鸿经济损失2万元。

  

  2013年1月,胡锦鸿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海行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胡锦鸿诉称,上海海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网站“www.maysen.cn”上使用与原告“美胜”商标近似的标识宣传其旅游服务,该行为长达数年(现已停止侵权),使得胡锦鸿不能在上海地区正常使用涉案商标,该行为侵犯了胡锦鸿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胡锦鸿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海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上海海行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网站是一种内部网站和管理系统,该系统的管理者并非上海海行公司,而系案外人天鹅上海公司。天鹅上海公司与上海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公司的网络管理人员也是同一人,是网络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而使涉案网站出现上海海行公司的信息。这仅是一个工作上的疏忽而不是其蓄意侵权,而且上海海行公司在发现该错误后便立即予以纠正;另外,胡锦鸿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站中使用的“美胜假期”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上述标识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故涉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网站的标题显示了上海海行公司的名称,在涉案网站的网页亦并无文字可将涉案网站与天鹅上海公司联系;而且上海海行公司具有管理涉案网站的权限,且涉案网站内容为旅游服务的宣传和推广,与上海海行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可认定上海海行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管理、使用人;另外,涉案网站的首页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相关公众仍可通过浏览首页获得相关旅游服务的推广信息。综上,上海海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用以宣传推广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海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锦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行政诉讼未知

  

  据了解,上海海行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营电子商务化的B2B(企业对企业)海岛旅游产品,目前约有2万多家客户,遍及全国各地。

  

  2012年9月,上海海行公司以胡锦鸿持有的涉案商标“美胜”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在商标局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撤销后,胡锦鸿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胡锦鸿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商评委裁定涉案商标予以维持。

  

  上海海行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海行公司诉称,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胡锦鸿向相关公众真实提供了旅游服务,而且在商业活动中将涉案商标用以表明服务来源,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的3年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锦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评委未提交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应视为其作出的被诉决定没有相应证据,故被诉裁定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就涉案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胡锦鸿表示,其将就商评委针对涉案商标重新作出的裁定,考虑是否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该事件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作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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