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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发布时间:2014-06-26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摘要: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在此过程中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加强专利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看待专利行政执法在营造法制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当中的作用,是人们积极讨论、研究的话题。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声音,我们应该兼顾理论与现实的观察,从时代发展潮流与专利权自身特性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助推创新发展的长远之举。

  现代法治要求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在此过程中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加强专利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看待专利行政执法在营造法制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当中的作用,是人们积极讨论、研究的话题。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声音,我们应该兼顾理论与现实的观察,从时代发展潮流与专利权自身特性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助推创新发展的长远之举。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保障权利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进入20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各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深入。行政执法成为现代国家保障公共秩序、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权虽然是政府手中的权力,但它却源于法律授权。保障公民权利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

  

  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就采取了司法、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模式。其中,专利行政执法是打击专利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提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观点,但该协议本身没有排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在相关条款中鼓励各成员提供更多、更广泛的救济与保护。近年来,加强行政保护成为许多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产业发展方面的共同选择。一些秉持“私权至上”理念的国家纷纷完善自己的行政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2010年,韩国知识产权局组建了一支特殊的商标警察队伍,旨在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美国更是频繁使用“337调查”程序等行政手段,维护本国专利权人利益。

  

  因此,从理论和国内外实践的角度看,行政执法与专利权的权利属性不存在矛盾。行政执法是现代国家进行专利保护、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能为专利权的有效行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符合专利权特点的必然选择。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这使得专利侵权易于隐蔽且实施成本较低。相比之下,权利人在应对专利群体侵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却难以及时取证、制止侵权行为。加之权利保护期有限、专利转化运用还需要一定时间,如果专利保护不能体现“出手快、措施准、效果实”的特点,那么权利人在漫长维权之路上将耗费大量成本,企业辛苦投入所得的专利也会变成经营管理的“负资产”。

  

  较之其他保护手段,行政执法在主动打击不法行为、减少权利人损失、迅速恢复正常秩序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这使行政执法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环境下民商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具体到专利领域,通过主动查处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违法行为,能够降低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维权成本、满足权利人维权需求,使其尽快投入专利运用与科技创新之中。

  

  因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并非利用公共资源干预民事纠纷。它是基于专利权自身特性作出的必然选择,是充分发挥专利保护制度最大效益的有力保障。忽视专利权特殊性与行政执法专业性的观点,既与现代法治主流观念不符,也无法满足专利权人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追求。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在传统法学观念中,行政权是不能主动介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守夜人”。而现代法治社会却提倡行政权及时且适度的“有所作为”。行政权适度介入民事权利保护,体现了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福祉与长远发展的价值追求。

  

  专利制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专利保护的客体不仅涉及专利权人个体利益,同时也关系产业乃至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大量研究表明,专利保护强度与外商投资规模之间存在较高的正向关系。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吸引外商投资、优化商业竞争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保护不力、权利人维权困难,不仅造成个体利益的损失,更会影响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信心、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在评判专利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时,不能单看行为主体数量多寡,也不能只顾眼前与局部效应。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加强专利保护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已提出在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需要千千万万市场创新主体的参与和热情。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权利人的创新动力就无从谈起,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发展的应有之举。

  

  当然,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同时,必须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要正确理解专利行政执法适度介入专利权保护的内涵——“介入”不等于“侵入”,“适度”而绝非“无度”。不可否认,行政权力应被放入制度的“笼子”,接受法治的监督。但是,防止滥用权力并不等于把行政权视为“洪水猛兽”,更不能因噎废食、无所作为。目前,要基于现实需求,通过专利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同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充实行政执法力量,让更多企业敢于创新、乐于创新。只有如此,才能使创新之火不熄,让智慧之光长明。(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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