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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发布文字作品应受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5-23
责任编辑:caixiumin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摘要: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联合发布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调研报告》,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侵权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司法保护意见。

  用户通过微博与微信发布内容时会遇到哪些著作权问题?对其内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联合发布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调研报告》(下称报告),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侵权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司法保护意见。

  报告分析了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应用商店等渠道传播文字作品的经营模式,归纳总结了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应对举措。

  对于微博与微信内容发布者与转发者的法律责任,报告认为,通过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传播文字作品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发布者应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其发布的文字作品系侵权作品,则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转发者,用户通过点击微博上的转发按钮进行转发,在转发过程中并未生成新的复制件,并不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至于转发微博内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对该问题仍存在争议,但如果转发微博的目的并不在于传播被转发微博内含有的作品,而是为了对被转发的微博内容发表评论意见,使评论更具针对性,则该转发行为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记者: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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