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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无瑕才能“无价”

发布时间:2020-11-10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无价之姐》是芒果TV推出的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由李宇春演唱。今年6月,该歌曲一经推出便掀起了“姐姐舞”风潮,唱遍大街小巷,成为现象级歌曲,不过,版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无价之姐》是芒果TV推出的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由李宇春演唱。今年6月,该歌曲一经推出便掀起了“姐姐舞”风潮,唱遍大街小巷,成为现象级歌曲,不过,版权纠纷也随之而来。10月29日,歌曲《跟我出发》曲作者董赫男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指责《无价之姐》副歌的曲部分8小节抄袭《跟我出发》。10月30日,《无价之姐》的曲作者孙侨志在微博发文,否认抄袭指控。

  上述版权纠纷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事实上,类似的音乐抄袭纠纷在国内外并不少见。歌曲抄袭纠纷,往往涉及复制权与改编权。在这些抄袭纠纷中,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抄袭的界线。

  “法律上认定抄袭往往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拥有多年音乐从业经验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接触”是指在后作品的作者接触了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就构成侵权。

  引发抄袭争议

  据了解,《无价之姐》由李宇春作词,孙侨志作曲,李宇春演唱,曾获得BME音乐盛典年度优秀歌曲奖。《跟我出发》由董赫男作曲、孙滨作词,是综艺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由央视主持人董卿于2004年首唱。董赫男方发出的律师函称,经过专业人士对比,《无价之姐》副歌的曲部分8小节完全抄袭《跟我出发》,且抄袭部分在《无价之姐》中被反复使用8次,是其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传唱最多、流传最广的部分,极具商业价值。

  很快,孙侨志发微博回应了被指抄袭一事。他否认抄袭了《跟我出发》的曲部分:两首歌的部分片段在听觉上有相似之处,但是“请不要仅仅因为一个简谱的相似,就随意指责是抄袭,也希望大家要把片段的巧合和整段的抄袭区分开来”。孙侨志还表示,《无价之姐》是其6年前创作的,他从未听过《跟我出发》,对方于2004年发布《跟我出发》时自己才13岁,且在国外生活,很少接触到国内电视综艺节目上的歌曲。

  随后,《无价之姐》的音乐制作人陈伟伦也在微博发文表态,称“对恶意炒作之人感到非常愤慨”,并认为《无价之姐》的曲子并未抄袭《跟我出发》:“《无价之姐》不存在抄袭情况。我看了网上的两首歌对比视频,尽管从听觉感受上,普通听众可能会觉得有些类似,但是界定抄袭不能只靠听觉。《无价之姐》把耳熟能详的传统民歌素材运用到潮流的舞曲中去,这是一种把电子舞曲本土化的高级手法。”

  《无价之姐》歌曲的曲版权方东乐影音也进行了回应,支持孙侨志的说法,认为对于音乐作品,不能因某个或几个音乐元素听上去有些相似就认定是抄袭,并呼吁大众不要轻易给创作者扣上“抄袭”的帽子。

  此外,音乐制作人张亚东也在孙侨志发文之后点赞;知名乐评人邓柯也很快转发了陈伟伦的上述微博,并发文支持孙侨志:音乐创作会有偶然的灵感撞车或是重合,但《无价之姐》肯定不存在抄袭情况。

  对于业界的反应,董赫男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截至记者发稿,孙侨志尚未回复记者的采访要求。

  事实上,音乐作品副歌的曲部分被指抄袭的争议在国内外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诉至法院。以被称为“水果姐”的美国流行女歌手凯蒂·佩里(Katy Perry)被指音乐作品抄袭案为例,201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陪审团认定,“水果姐”的热门歌曲《黑马(Dark Horse)》与说唱歌手马克斯·格雷(Marcus Gray)的说唱歌曲《欢乐之声(Joyful Noise)》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后者的版权。包括“水果姐”在内的6位《黑马》的创作者以及歌曲的发行经销商都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额高达280万美元。

  据悉,这并不是美国音乐史上第一次因为一例侵权判决而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早在2015年的“Blurred Lines”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定“Blurred Lines”对于原告歌曲中元素的“插值(interpolated)”行为构成版权侵权。该判决使得众多音乐创作者陷入被控侵权的恐慌当中。

  划定抄袭界限

  众所周知,艺术创作中不乏对前人作品的模仿借鉴,音乐创作也是如此。那么,如何划定音乐作品的曲部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呢?

  在我国,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周亚平表示,这里的“接触”既包括有证据表明的直接接触,也包括合理推断的“可能接触”。对于直接接触证据,原告方一般很难取得,但只要能证明被告有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性就可以。通常来说,如果存在在先作品已经公开、一般公众很容易发现的情况,就可以推定为接触。反过来,在先作品还没有公开,就不能认为被告可能接触了在先作品。

  对于实质性相似,周亚平认为,在这一类纠纷中,整首作品全部抄袭比较好判断,但也少见;常见的抄袭情况多为一部分或几句特别流行、上口的乐句,用行业术语说就是抄袭了音乐主题。那么,这种只有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是否为侵权?“当然构成抄袭。因为流行歌曲的结构通常比较方整、简洁,整个音乐往往都是由一个主题派生出来的,然后在高潮部分形成副歌。因此副歌是音乐的主题、灵魂。很多歌曲被人们记住的就是那几句音乐主题的‘金句’。抄袭这几句‘金句’,就等于抄袭整首歌曲了。”周亚平表示,目前流行的短视频大多会使用音乐,用的大多是副歌或最流行的“金句”,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对于乐曲而言,其受保护范围仅仅限于听觉表达部分,即由音符、节奏、和弦等组成的声音效果,乐曲的主题、风格、其中蕴含的情绪等均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从国内外的案例来看,不存在抄袭几个小节即构成侵权的标准。就乐曲侵权的认定而言,同样要求原告一方的乐段具备独创性,被控侵权的乐段与原告方的乐段存在实质性相似。这就要求原告方的乐段构成足够丰富的表达,且区别于属于公有领域的乐曲元素。以单一音符纵贯多个小节,并采用普通的节奏型,或者只有一两个小节且音符组合简单,均可能不具备独创性。相反,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的乐段为连续多个小节,且在乐曲元素组合上具有变化,能够表达出一定的思想情感,则有可能满足独创性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受众的特点,大众流行音乐通常旋律较为简单,为追求能够被听众迅速记住的效果,在曲式、和声等方面的设计上可能出现趋同的现象。”刘文杰进一步分析,鉴别流行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情况,需要分离出乐曲中已经成为公有因素的那些部分,并以普通听众而非专业创作人士的听觉感受作为判定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标准。当然,案情较复杂的,可能仍然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记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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