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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一文了解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9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作为工业强国,德国始终力求在各类与经济相关的制度的立法上占得先机,虽然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时间晚于英美等国,但是其不论从法条的严谨程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上,无疑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中最能保障发明人利益的法规之一。那么德国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有什么异同,我国又可以从中得到哪些借鉴呢?下面笔者将对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些特点进行简单的介绍。

  原标题:浅析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13年的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德国率先提出了工业4.0的概念。作为工业强国,德国始终力求在各类与经济相关的制度的立法上占得先机,虽然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时间晚于英美等国,但是其不论从法条的严谨程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上,无疑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中最能保障发明人利益的法规之一。那么德国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有什么异同,我国又可以从中得到哪些借鉴呢?下面笔者将对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一些特点进行简单的介绍。
  中国和德国专利制度的差异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些部分借鉴了德国专利制度,因此有关专利的基本概念,保护客体,以及专利(发明)的三性等方面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是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在德国专利制度中,发明这个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基本将发明视同于专利。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类则是完全独立出来的,不属于专利的范围。在专利权的授予方面,我国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简单来说就是,我国专利法不允许申请人同时拥有相同主题和技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旦申请其中一个,另一个就必须放弃。而在德国专利法的规定中,同时拥有一项技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被允许的。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以及获取时间较发明专利来说要短很多,快速注册并公布后,可以更早用于维权。由此不难看出,这种规定或许正是德国专利制度中重视知识创新,同时提供有效保护的一种体现。另外在德国专利制度中,发明技术从公开到授权之间的这个阶段,虽然申请人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可以申请临时保护,能够向侵权人主张一些合理的赔偿。而在我国,若他人实施专利申请人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只有等到其专利授权后才能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德国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那么德国是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据了解,德国是接收欧洲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最多的国家,其原因并非是因为德国境内的侵权案件最多,而是因为欧洲专利在产生纠纷时可以任意在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中提起诉讼,德国则是所有成员国中收取费用最低,法官口碑较好,时间相对最短(德国1到1.5年左右,法国、意大利是2年左右)的国家,这依赖于德国的专利诉讼程序中采用了确权与侵权分离原则,即侵权诉讼中只审理侵权是否发生,不审理专利是否有效,而无效抗辩是由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受理和审查。只有当被告能够充分举证原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停止侵权审判,等待联邦专利法院的审判结果。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对于德国的侵权诉讼法官来说,专利只要被授权即认可其有效性。
  从这种专利诉讼和审判程序可以再次看出,德国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大,其根本目的就是尽可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尽快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除了上面说到的实体性诉讼,还有一种更为快速的防止侵权方式,那就是发布临时禁令,这种维权方式在德国展会中应用非常广泛,其特点是成本低、见效快。对专利权人来说,及时制止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活动通常比追诉损失更为重要,而在展会中,律师的侵权取证也更加容易。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在德国法律中,专利权人不但不需要提供担保,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提供违约保障金,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还可以进行财产扣押。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利益目标的多元性、利益核心的经济性等特点,即便在德国这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专利权人也不会贸然提起诉讼,他们知道一旦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即便能够获得赔偿,也会受到许多无意义的损耗。因此,德国本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多采取另一种方式进行解决。
  据了解,目前德国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高达80%-90%,由此节省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和调解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时效性优势,多数情况下能节省大约65%的时间和50%以上的开销。
  德国在推广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等工作时,既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强硬手段,又能够采取多元的纠纷解决模式,使国内专利权人能够选取最为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渠道和维权方式。
  德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不同于很多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监控是由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属于公权法的范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私权法。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反映出德国立法部门的初衷,他们所想要保护的不仅是创意和智慧,还包括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劳动、技术等因素,以及产品品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在消费者当中所建立的良好声誉和口碑,更是为了制衡各个平等的企业主体,促使生产者努力创新、创造,在各个领域不断开拓进取,维持健康的市场竞争态势,达到消除不公平竞争的目的。
  那么,如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带来了什么样的效果?据了解,目前德国国内企业之间的侵权案件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可能源于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侵权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德国企业具备良好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许多德国企业对于专利侵权和仿冒产品的态度是不屑和嗤之以鼻的。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相较德国,我国企业不论从知识产权的创造意识还是保护意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单就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19)》中提到,2018年,全国共办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案件3.3025万件,同比增长66.4%。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国际化的发展,我国企业更多地走向海外市场,如果不能进一步加强创新创造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那么前方的道路将十分坎坷。为了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们在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道路上任重道远。(作者:郭小祯,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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