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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拿来主义”,保护新闻版权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9-10-2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10月14日,经济观察报社在其经济观察网上发布的第8期反侵权公告称,今年7月12日至9月10日期间,网站“生意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经济观察报》原创文章共计189篇,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对方停止侵权并联系著作权人沟通解决方案。

  10月14日,经济观察报社在其经济观察网上发布的第8期反侵权公告称,今年7月12日至9月10日期间,网站“生意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经济观察报》原创文章共计189篇,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对方停止侵权并联系著作权人沟通解决方案。在此前的反侵权公告中,经济观察报社同样对未经授权转载其文章较多或涉嫌抄袭的网站进行了点名,天眼查等多家知名度较高的网站位列其中。

  事实上,在新闻出版行业,经济观察报社的遭遇并非个案,几乎所有的新闻出版机构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一篇热门新闻报道刚推出,就会被其他网站迅速转载,有的网站会在转载链接中标明原文章出处和作者署名等信息;有的网站则会将原文章相关信息删除,署上自己的名,对外声称该文章为其网站原创;更有甚者会将他人新闻作品出版成册或者打包销售,以此非法牟利。当权利人找到这些未经授权使用者协商解决授权事宜等时,一些使用者会主动提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更多的使用者否认侵权或者“打太极”,顾左右而言他,在授权问题上迟迟不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到最后有可能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在新闻出版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大量未经授权转载的情况,有多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获取内容和复制发行的方式越来越便利,使用者只需要简单“复制—粘贴”或使用相关软件,就能把他人文章同步转发出去,自身几乎不用承担任何成本。其次,仍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版权保护知识匮乏,认为只要是新闻报道都可以转载使用、毋需向著作权人寻求授权;更有甚者认为,他们转载相关文章在客观上帮助了新闻报道的传播,有助于提高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机构应该感谢他们才对。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判赔额度低等问题,一场诉讼下来,判赔金额可能会远远低于维权成本,新闻报道的价值也因较长的诉讼周期而大打折扣。因此,很多权利人面对作品被大量转载甚至被用以牟利时,很难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笔者看来,未经授权转载使用他人新闻作品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于情来说,一篇新闻报道尤其是深度和调查类报道,往往耗时又耗力,凝聚着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未经授权转载和使用他人文章,甚至将原作者信息去除更换成自己的署名,或是将他人作品用以非法牟利而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行为,极为不尊重他人所付出的劳动。于法而言,上述相关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对转载行为有明确规定,比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和播放的除外。深度报道和调查类报道等并不属于时事性文章,转载他人非时事性文章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授权转载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的发展面临挑战,记者与编辑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出版机构宝贵的财富和资产,任何单位和机构都应充分尊重他人劳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授权合作。如果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的,也应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联系,主动支付稿酬。当遭遇作品被他人转载时,新闻出版机构也应及时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诉讼、行政投诉等手段进行维权,不能放任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作者:吴梦,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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