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视角 > 解读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握手言和寻求共赢

发布时间:2019-09-12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一方为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美好的工作体验”的法律内容服务提供商,另一方为致力于“让法律成为中国人的生活习惯”的法律科技服务提供商,双方原本使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法宝”系列商标,因各自领域的逐渐渗透、交错和融合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冲突。2014年以来,双方纠葛持续发酵。

“法宝”商标系列纠纷全面和解

  一方为致力于“为法律人提供美好的工作体验”的法律内容服务提供商,另一方为致力于“让法律成为中国人的生活习惯”的法律科技服务提供商,双方原本使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法宝”系列商标,因各自领域的逐渐渗透、交错和融合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冲突。2014年以来,双方纠葛持续发酵。

  近日,双方持续5年的“法宝”商标系列纠纷以和解与合作的方式画上了句号。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大英华)与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百事通)就所有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并签署了合作协议——北大英华和上海百事通将全面终止所有法律程序,北大英华加强完善“法宝”系列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体系,上海百事通以“百事通”商标为新的商标战略开启互联网时代更符合业务运营发展的品牌建设新路径。

  化解纷争开启合作新篇章

  北大英华总经理赵晓海介绍,该公司是一家法律信息与知识内容提供商,自1999年12月注册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信息与知识工程、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服务、智慧在线法学教育培训、法治传媒和法律国际文化交流事业,为社会提供法律信息内容及网络应用平台。2001年1月至今,北大英华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对“北大法宝”与“法宝”等商标进行了布局。

  作为国内首家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法律信息服务企业,2006年8月注册成立的上海百事通致力于运用“法律+科技+运营”复合能力,构建创新法律服务生态集群,为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企业、个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多元化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方案。上海百事通董事长冯子豪介绍,2008年5月,上海百事通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包含“法宝”字样的商标,随着业务的迅速发展,又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事通法宝”“法宝”及“fabao”等商标。

  近年来,上海百事通与北大英华的业务领域逐渐开始渗透、交错和融合,双方不可避免地围绕“法宝”商标产生了冲突。2014年,纠葛浮现伊始,双方曾意图通过友好协商、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合作。此后,双方围绕“法宝”商标陷入多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及商标权属纠纷之中。

  随着纠纷持续发酵,上海百事通与北大英华曾一度陷入僵局。据了解,截至2019年初,双方之间的诉讼案件多达17件,其中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15件,涉及10余件商标,还有涉及4件商标的无效宣告纠纷。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重新搭建起了友好沟通协商的桥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正忠介绍,今年4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庞正忠带领律所知识产权团队,通过邀请相关知识产权专家向双方高层分析建议有关商标品牌互联网时代使用和运营的新趋势和新策略等方式,组织北大英华与上海百事通进行了数轮谈判,双方逐渐消除了分歧,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及深度合作共识。

  7月9日,北大英华与上海百事通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书。7月23日和25日,双方两件民事诉讼案件在二审阶段均以调解的形式结案。9月6日,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达成了“北大法宝”及“法宝”支持百事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具体合作以及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进一步深度合作的共识。

  至此,北大英华与上海百事通之间的“法宝”系列商标纠纷,以双方开启合作共赢的新篇章而彻底化解。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引热议

  回顾北大英华与上海百事通之间的“法宝”系列商标纠纷,双方既有市场竞争与利益冲突,也有战略合作契机交汇,二者最终找到了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与合作的契合点,不仅化解了所有纠纷,还达成了深度合作共识,有利于双方利用各自业务优势实现互补合作、互利共赢,也为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5年10月13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法院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创新诉调对接程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等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

  “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是服务商业的,且可以解决节点性的问题,而商业是空间与时间上的内容。对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尽管司法本身具有权威性、严谨性、公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此情况下,调解才是更好的方式。”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首席专家宿迟提出,对于执法人员而言,了解商事规律、企业痛点与发展理念,能够帮助其解决更多问题,使法律争端通过友好协商、商业合作等方式进行化解。“两家企业各具特色,北大英华在传统法律业造诣深厚,而上海百事通更具有法律科技与市场运营的特色,两家企业的深入合作,前途将不可限量。”

  “商事调解迅速发展,调解比例不断提高,其原因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业界的参与、机构的设立。”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调解中心执行主任赵晓谦看来,调解本身具有高效、保密性、结果可预期等特点,最重要的是其具有明显的修复功能。相较之于对簿公堂,握手言和的调解方式更加温和,修复作用更加明显,而对簿公堂的诉讼后期还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在AI场景下,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带来的诉讼就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创新成本。北大英华和上海百事通的纠纷和解,不仅降低了知识产权调解和新技术创新的成本,也降低了AI技术向市场运营的交易成本。”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学副教授刘朝从科技与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角度分析表示,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往往是正向激励的,而诉讼对原告与被告的知识产权发展都是负向的激励,北大英华和上海百事通达成和解并促成全面合作,把负向激励迅速转化为了正向激励,也为AI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范例。

  “洞悉双方纠纷原因,找到‘症结点’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基础。双方市场重合或交错可能导致产生知识产权冲突,知识产权纠纷的提起源于企业对商誉保护的重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利于肃清市场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庞正忠表示,探求双方共同利益,找到“制高点”,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驱动力;把握双方纠纷节奏,踏准“时间节点”,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条件;搭建沟通桥梁,善用“支撑点”,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方式,有利于节省维权成本和司法资源。(作者:王国浩)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朱洁琼谈知识产权纠纷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二)

热门推荐

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硬科技创业,专利申请要慎重!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