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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发布时间:2019-03-20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检察日报

摘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部长通道”上字字铿锵地说:“要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在记者会上,他再次用了严厉的一句话来表达态度:假冒就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就要严厉打击。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公开曝光造假者,让他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部长通道”上字字铿锵地说:“要让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在记者会上,他再次用了严厉的一句话来表达态度:假冒就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就要严厉打击。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公开曝光造假者,让他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

  张茅的表态让人充满期待:我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最严处罚,是不是要呼之欲出了?公众苦于假货久矣。这些年,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在老百姓生活中,让相关企业的利益损失惨重,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蒙受阴影与损失。假冒伪劣产品如同过街老鼠,人人都在喊打,不少有识之士也早就在呼吁国家对制假售假者实行最严厉的惩罚。

  让假冒伪劣产品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确实不能再等。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打而不绝的重要原因是:利润太高,违法成本太低。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刘平均曾透露,“前几年曾有销售白酒的电商告诉我,假冒茅台50年陈酿,利润比贩毒还高”“对于假冒伪劣犯罪分子,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没抓住,他们都能牟取暴利”。这就不难理解制售假冒伪劣案件为何多是惯犯、累犯所为。

  马云也曾公开表示,“目前法律体系的滞后对假货行为构不成威慑,也为权力寻租留出了巨大空间”:我国法律规定,制假售假案值5万元以下没有刑事责任;5万元以上的顶多判7年。这是20年前的法律和10多年前的司法解释,严重脱离实际,结果是今天99%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了了之,200万的案值罚20万,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却无人真打。

  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他们才不能东山再起。在英美等国家,让制售假冒伪劣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办法之一,就是实行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利润却不进行修改。而我们对制售假冒伪劣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只是隔靴搔痒,难以产生遏制作用。

  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并实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欺诈虽作出“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与企业的维权成本相比,补偿远远不够。何况,“假一赔三”远远称不上惩罚性巨额赔偿。如今打击假冒伪劣,已到了创新制度之时,比如巨额惩罚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等。

  让制售假冒伪劣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除惩罚性巨额赔偿,还包括从刑法立法入手,降低制售假冒伪劣的入刑门槛;甚至将这类团伙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他们乘飞机、坐高铁、贷款、开公司等,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资源获取产生一定制约。

  也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以倒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上守土有责,堵塞漏洞,杜绝腐败,强化监管,切实防范。(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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