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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路径

发布时间:2019-01-0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迅速孕育成长,国家安全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迎来了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但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环境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累积和显现。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着重抓好政治、国土、经济、社会、网络、外部等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才能更好维护和延长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滞缓或打断。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迅速孕育成长,国家安全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不能总是用别人的昨天来装扮自己的明天。实践证明,从政治经济到国防外交,从传统科技创新到信息技术革命,国家安全的各个领域都可能因知识产权问题或者受制于人,或者未能把住发展的主动权。可以说,知识产权在国家安全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国家安全工作中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思考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安排与部署,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就是激发创业活力,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守牢司法保护的防线,织密国家安全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迅猛发展,并深刻融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之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领域不断拓宽、水平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大、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日趋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日益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已达20%左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周期平均为4个月左右,是世界上最短的国家之一。但与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要求相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面仍有不足,存在国家安全意识不强,裁判标准不统一,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塑造引领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为有效应对新时期国家安全维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亟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战略规划,健全体制机制。当前,应当实施的战略举措包括: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事关国家安全的高度强化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决策频度、措施力度均前所未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专门针对特定审判领域进行顶层设计和重点规划,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践证明,党的绝对领导和中央高度重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飞跃的根本原因,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联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力量,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合力。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目前中央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主要有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还需要进一步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强化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鉴于中央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地方党委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可以探索在国安委的体系框架内建立健全专门的知识产权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协作,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中国方案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内部安全,又重视外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日益复杂和深化,世界各国均高度关注自身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推动力。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一方面立足国内,公正高效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护我国创新也保护他国创新,树立起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使我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另一方面放眼世界,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掌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认真研究借鉴国外先进有益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经验,多方位展示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积极参与引导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创设和修订,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和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之后,美国和欧盟都觉得该判决非常有意义,在相关案件里面承认和吸取了我们的做法。

  实践证明,我们有能力、有条件做好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同时为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三、进一步加大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力度,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到具体实践中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为基本定位,这要求我们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安全环境,推进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品牌向世界名牌转变,发展中大国向世界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实现自立、自强、自安。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既整体推进又突出重点,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这要求我们重点审理好具有政治、政策和安全敏感性的文化类、科技类等知识产权案件,确保政治、文化、科技等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科学统筹作为根本方法,这要求我们坚持比例协调原则,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发展需求、国情实际相匹配,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和谐统一。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强调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在带来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潜伏着可能的危害,例如网络技术、基因技术、人工智能等。这要求我们慎重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既从呵护创新、促进发展的角度依法予以适当合理的保护,又从管控风险、确保安全的角度防止权利滥用和过度保护。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这要求我们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农资等民生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要求我们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加快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着力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体系,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各环节。

  人民法院要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结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修法意见,适时将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中业已成熟的原则、经验、规则等上升为法律,充分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及时解决法律规定缺失、滞后等问题,推动构建开放动态、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在制度层面实现两种保护方式的良好衔接,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

  要健全以司法政策为精神指引、以司法解释为规则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具体参考的多元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防控实践分歧,明晰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院组织架构,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重维护又重塑造,既讲需求又讲能力。近些年来,人民法院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破解难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织体系和体制机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南京、杭州、南昌等十几个城市成立知识产权法庭。特别是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这是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标志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发展不平衡,司法供给和权益保障不充分,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创新保护需求较大、技术类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适当增设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健全区域布局、横向关系、纵向关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按照适当集中、布局合理、审判模式“三合一”的原则,科学统筹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并持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同时注意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和较高的国家安全意识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作者:葛晓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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