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数据应如何评量与运用
摘要:随着美国、日本、欧洲相关部门开放专利数据,专利数据标准化、专利数据跨域整合、专利数据可检索度、专利数据的衍生运用、人工智能的运用等的发展,将影响并改变专利数据的评量与运用。
长期以来,用户能够通过专利检索分析系统及数据检索并评量的专利数据仍以“形式上专利的数量”为主,例如专利数据评量通常包括权利人、发明人、发明名称、分类号、申请日、优先权日、专利权期限、权利项、专利族等著录项目,而尚不能评量“实质上专利的质量价值”,致使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只能“粗用”专利数据,而难以运用专利数据评量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创新创业、技术路径、产品规划、技术竞争、投资并购、人力资源及其研发创新、专利资产运营的绩效,同时亦难以发现并评价专利数据及其运用的不足,进而难以降低专利数据的各类误用,无法实时优化对数据的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随着美国、日本、欧洲相关部门开放专利数据,专利数据标准化、专利数据跨域整合、专利数据可检索度、专利数据的衍生运用、人工智能的运用等的发展,将影响并改变专利数据的评量与运用。专利数据的评量应从“不能评量”发展为“精准评量”、从专利数据的“形式数量”到强调专利数据的“实质质量”,在专利数据的运用上从“有限运用”演变为“无限运用”、从“个案运用”到“整合运用”。据此,笔者将从专利数据的“不能评量”到“精准评量”,从专利数据的“形式数量”到“实质质量”,从专利数据的“有限运用”到“无限运用”等方面阐述自己的建议。
首先,从“不能评量”到“精准评量”方面,专利数据不仅应该可以单项精准评量,而且还要对技术生命周期、发明人、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专利授权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法律状态等各种著录项目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将竞争者及其专利、权利人同族专利的布局情况进行比较等。例如,在对自动驾驶或无人机领域的专利进行精准评量时,用户可以将自动驾驶或无人机领域相应专利的发明人及其权利人、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审查员就其技术与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应项目,竞争者及其专利布局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其次,从“形式数量”到“实质质量”方面,专利数据著录项目可评量的实质上是专利质量与价值,尤其是各国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就每件专利在各环节上的作业质量、发明人的专利技术价值及其专利申请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上是否获得授权或是被驳回、审查员对专利进行核准注册或是驳回时的法律依据、权利人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布局及专利资产运营的相关情况。例如,一项涉及基因测序的发明,其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对专利适格性或说明书能否支持权利要求以及实施例或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一项涉及医疗光学传感器的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同一领域中各国专利文献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含量与技术创新度的比较分析。
再次,从“有限运用”到“无限运用”方面,专利数据可从专利查新、申请、维持、买卖、诉讼、许可、质押等固有领域的有限运用发展到各领域的决策与执行运用,例如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创新创业、技术路径、产品规划、技术竞争、市场竞争、投资并购、人力资源,以及竞争者的研发创新、专利资产运营的财务绩效评量。
再者,从“个案运用”到“整合运用”方面,专利数据可从专利个案的运用发展到科学文献、投资并购、技术标准等方面数据的整合运用,通过数据整合后的相互链接、相互渗透、交叉验证而使专利数据获得其他领域数据的评量或修正。例如,国际移动通信标准化组织(3GPP)5G技术提案与5G标准必要专利数据的整合及其运用、纳米技术与空污防制设备、材料运营或制程的运用。
最后,因精准评量及衍生运用的发展,专利数据将使技术创新、专利运营以及投资并购各环节获得实时数据支持,还可精准评量发明人、权利人、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和审查员的作业情况,以及每件专利的质量与价值,进而提高研发创新及投资并购的成功率、专利商品化与货币化的市场价值,同时提升专利质量。(作者:周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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