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 预防潜在版权纠纷
摘要:随着云存储、移动终端等技术及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和获取各类作品更加便捷,导致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新收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621件,同比增长14.94%。2018年一季度即新收相关案件507件,同比增长141.42%。
随着云存储、移动终端等技术及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和获取各类作品更加便捷,导致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新收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621件,同比增长14.94%。2018年一季度即新收相关案件507件,同比增长141.42%。该院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侵权领域相对集中。该类案件主要涉及文字、摄影、美术、影视、类电影作品,网页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类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以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著作权犯罪案件。2014年至2017年,该院共受理侵害互联网文字作品案件1021件、摄影作品案件773件,占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的97.87%,聚集特征十分明显。
管辖选择带来审理困难。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互联网内容侵权案件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相对于传统民事侵权案件突破了对管辖的地域限制。司法实践中,由于起诉便利性及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等原因,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法院成为当事人维权的优先选择,进而带来文书送达难、被告怠于出庭应诉等不利影响。
著作权权属较难明确。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制度,无需履行审查、登记等任何手续。许多作品一经上网,就面临着沦为“共有产品”的风险,即便采取添加水印、文字转图片等技术处理,仍无法有效避免非法复制、转载等侵权行为。网民在下载、使用过程中,也往往无法明确作者及权利归属。这些情形导致原创内容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原创作者丧失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及经济利益。
诉讼维权成本较高。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利人既需证明权利归属,又要搜集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维权成本相对较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采取填平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原告诉请。
对此,该院建议:
加强源头保护,鼓励版权登记。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并预防潜在纠纷。鼓励正版网络平台通过向版权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正版名单等方式与盗版网站站点相区分,从作品流通源头降低版权侵害的发生率。
倡导综合保护,搭建合作平台。鼓励并引导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新媒体、网络平台商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搭建集网络作品备案、网络转载稿酬支付、网络盗版检测监督和网络纠纷调处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促进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系的良好运行。
加强司法保护,打击网络侵权。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加大司法机关查处互联网内容侵权行为力度,建立完善网络侵权行为诉前禁令规则,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引入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互联网内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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