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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15-06-16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i智库

摘要:在专利法实施30年之际,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小i带您了解一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和成果。

  在专利法实施30年之际,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小i带您了解一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和成果。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

  30年来,我国建立并完善了专利制度,从被动接受国际通行规则,到自主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从知识产权这一维度折射了我国社会30年来的深刻变化。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正在逐步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跨越;创新驱动所必然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逐步从外在压力转变为内在需求。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成果

  本次修改稿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方面颇具看点,值得期待。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修改稿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养殖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为十五年;赋予专利行政部门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更大的行政处罚权力;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赋予专利行政部门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查处和行政处罚权力;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证据规则,设定专利侵权成立时被告对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提供义务;加大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设立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修改稿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缩小法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本次修改稿针对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必将对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的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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