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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数据信息保护中的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发布时间:2023-09-04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从数据发展的阶段看,现在的数据主要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并存储于网络空间中。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新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强大助力,还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其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特别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陈福,请他与我们分享“数据信息保护中的知识产权方式保护”的相关内容。

  目前我国数据保护现状

  陈福在采访中表示,从数据立法现状方面,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三部基本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除此之外,各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出台有关法规、司法解释来规范和保护数据。

  从数据司法现状方面,很多涉及数据的案件是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数据,也有部分案件是以个人信息的方式保护数据。目前有很多应用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会收集个人信息,随之可能会出现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该情形的出现就会有个人去主张权利,但又由于软件涉及的个人信息较多,以个人信息的方式保护或维权比较困难,所以目前以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出现的法律问题。

  从数据执法角度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颁布相关执法案例,其中包括一些处罚措施,也会定期公开部分违规APP。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会颁布相关处罚措施,可见国家加强了数据合规方面的处罚力度。

  网络作为数据基石的优势和弊端

  陈福表示,从数据发展的阶段看,现在的数据主要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并存储于网络空间中。既然它存储于网络空间中,那么离开网络,数据就无从谈起,所以从这一角度看,网络是数据的基石。

  以知识产权方式保护数据的呼声最高

  陈福表示,数据和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的共性。知识产权和数据又与物权是不同的,物权是谁占有这个物,谁就能使用这个物,但知识产权不同,知识产权和数据可能由不同的人持有一个知识产权或不同的数据,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此外,数据和知识产权一样都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只有经过一定方式进行保护才会更加合适。基于这一分析,陈福认为,还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数据更合理,也更有利于数据的流通。(文/刘喆 整理自陈福博士的采访实录)

[IP大咖说2023第九期] 数据信息保护中的知识产权方式保护(一) 

 

[IP大咖说2023第十期] 数据信息保护中的知识产权方式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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