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冯刚法官谈著作权审判与保护
摘要:中国知识产权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冯刚法官,就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大家交流分享。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影视作品市场的繁荣,影视作品的传播愈加广泛,与此同时,侵权盗版案件也时有发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知识产权行业内引起了普遍关注。
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调解高能的模范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冯刚近日做客中国知识产权网。谈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冯刚法官认为主要领域在于网络。因为网络传播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如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速度的即时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传播节点的不可控性,传播手段的技术进步性,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巨额性。同时,网络的这种传播手段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定时播放、定时转播行为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准确的定性等问题,都是司法必须解决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
那么对于如何做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冯刚法官表示,首先要坚持权利法定原则,仅仅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处理相关的纠纷;其次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既关注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关注到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一种利益平衡;最后要落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结合网络特点来说,冯刚法官认为可以利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地保全证据。如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在被侵权传播的时候可能是在休息的时间,那么如果我们采取传统的到公证处去做公证的取证方式。如果公证机关下班了,对于这种即时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就无法固定,也就无法作为证据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的方式就可以无时不刻的监测到这些侵权内容,如果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也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方法。冯刚法官还提出可以充分利用临时禁令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延续、延展。众所周知,正如电影《流浪地球》,它在网络上传播之后,会不断的拓展,在不同的节点反复的扩大侵权的范围。如果我们等案件审理结束后,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市场利益已经受到严重的减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做出禁止令的方式,在审理之初,就先把这种侵权行为在市场上的传播控制住,这样的话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小,后续的赔偿也比较容易实现。
对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加大损害赔偿的数额,冯刚法官则表示,这不仅是司法政策,也是中央的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几次相关的会议上反复强调这部分内容。“我们认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加大侵权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的赔偿数额;第二是要探索建立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以恶意侵权为代表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实施惩罚性赔偿;第三要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提高侵权成本。也就是说,取证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由原告支付的,都要由被告也就是侵权方来承担,这样的话,能比较有效的把一些影视作品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打击、遏制下去。”冯刚法官说。
春节档热映电影《流浪地球》
采访中,冯刚法官还与我们分享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审理的著作权案件的概况及今年在著作权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新举措。他表示,首先要依据这种不同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分类施策,做好工作。一是要做好这种案件类型的识别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对应的要求。如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要创设先例,确立标准,提供立法的参考,指引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要准确查明自然科学方面的技术事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一个正确的裁判;对于关联案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串案”,要迅速的定纷止争,使权利人遭受侵权的权利能够及时的得到救济。此外,冯刚法官还强调,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而做出的一个新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也应该采取网络、线上的方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从网络技术、立案标准、审理程序等各个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北知院已经做好了全面、充分的准备工作,马上就要进行这种二审的审理了。(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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