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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接头:小创新打开大市场

发布时间:2022-08-08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因认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名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等,自然人孟某于2020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专利已经遍布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一个看似简单的鱼缸就包含了不少专利技术。其中,排水接头作为鱼缸的重要组件,通过技术创新可以解决密封不严、容易漏水等问题,成为生产厂商重要的技术研发方向。正因如此,一起涉及鱼缸产品排水系统技术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引发了公众和业界的关注。

  因认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天雁公司)所享有的名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等,自然人孟某于2020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第474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虽然结构并不复杂,但是对于解决鱼缸中长期蓄水易导致渗漏问题有着明显效果,同时适用多种使用场景。

  同业竞争引专利无效纠纷

  天雁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管道系统供应商。因深耕行业20余年,天雁公司在业务领域内积累了一定技术优势,经检索,天雁公司拥有各类专利近百件。2019年3月26日,天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920390483.9)。

  2020年7月3日,孟某针对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至于缘何提起此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孟某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咸东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孟某是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在国内鱼缸水族用塑料管道系统行业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天雁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存在一定的重合。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是天雁公司对于孟某所销售产品的模仿,并且在口审过程中,天雁公司也认可涉案专利与孟某所销售产品区别仅仅在于将密封垫替换为密封圈加密封槽结构、安装方向相反。请求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也是为进一步维权打下基础。

  对此,天雁公司代理人、专利代理师王阳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双方均从事包括活接接头在内的多种鱼缸配件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务范围重合度较高。而近年来,天雁公司加大了相关产品研发力度,并且积极进行相关产品的专利布局,不仅迅速占领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且使用涉案专利所制得的产品物美价廉,更为消费者所接受。或许是认为天雁公司的专利产品对其构成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孟某才针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公正审理维持专利权有效

  2020年7月29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后,随即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孟某提交了13份证据并认为,天雁公司早已公开销售的某款活接接头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结构相同,证据1中所记载的申请人为孟某、优先权日为2018年8月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构成可以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以证据1作为抵触申请文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采用了密封圈替换密封垫,这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以其他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其他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使用状态中,包括活接头在内的部分结构浸泡在水内,密封结构无法产生有益效果,不具备实用性等。

  天雁公司认为,孟某提交的证据1所要求享有的优先权不能成立,并且证据1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通过密封圈配合密封槽以达到更稳定的密封效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在案证据或是同公知常识相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使用状态中,活接接头有助于保持一定高度的水位,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实用性等。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结合所有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2月3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孟某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孟某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孟某针对涉案专利还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尚在审理中。

  审查创新提高决定说服力

  上述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点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合议组提纲挈领,对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对事实作出了清晰认定,其敬业态度、专业程度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虽然请求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该案件的处理厘清了实用性评价的尺度以及关于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对于该类型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咸东旭认为。

  在王阳明看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合议组表现出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广博的专业知识,严守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对合议组作出的决定非常满意。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合议组就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说理,包括专利证据的优先权核实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认定标准、实用性意义上积极效果的判断标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等。

  对此,该案主审员孙建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案件处理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针对孟某提交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据的优先权是否能够享有的问题。事实上,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举证的专利文件,专利权人确实没有获得该证据优先权文本的途径,或者若是该证据为请求人享有的专利,请求人有能力提供该证据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专利权人同样也会因无法获取该证据的在先申请文件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核实该证据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此,为保障专利权人质证权利,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组认为对于优先权文本的举证可以由专利权人申请合议组依职权调取优先权文本,也可以是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出申请后,由专利权人依据合议组出具的证明向专利行政部门查阅和复制优先权文件。

  针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判断,孙建梅介绍,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将密封垫更换为密封圈、密封槽的配合使用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主要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以及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二是技术手段替换后是否会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仅要求技术手段可以替换,还要求技术手段进行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孙建梅表示。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不仅对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相关问题的实质认定标准提供了指引,同时在决定书撰写形式上也进行了创新突破。对于常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书的撰写,一般在证据认定、无效理由之间还包括有其他内容的论述,这将对人们思考的连续性以及思维逻辑造成割裂。而该无效宣告案件决定书充分尊重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思维方式,采用证据认定结合无效理由逐条论述的形式,不仅说理更加充分,而且行文逻辑更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使得决定书更加具有说服力。(作者:赵振廷)

  【典型意义】

  该案阐述了在需要核实证据的本国优先权时,若优先权文件处于非公开状态,则当事人通常没有获得该优先权文件的途径,此时,当事人可以向合议组提出申请,请求合议组依职权调取或出具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查阅和复制的相关证明。同时,该案还诠释了对“实用性意义上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理解,以及对微信聊天记录、展会展出资料等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则。该案明晰的审理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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