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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专利篇)

发布时间:2022-04-28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编者按: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案例评选经过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以及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我国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01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冯某是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30342259.5。

  2019年9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广州利仕佳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免除及自认等规定,结合其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经综合裁量,2019年11月6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抗辩证据不充分,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被请求人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投诉,得知被请求人公司仍在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要求该公司将涉案产品保存在现场。2021年7月14日,该局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3万元,罚款3.6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地方法规,充分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该案的处理体现出了高标准的专业执法水平;三是该案为打击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恶性行为提供了成功借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吴汉东)

  02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增强耐酸性的乳酸菌的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瑞典)是名称为“具有增强耐酸性的乳酸菌的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80015449.3。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上海箐护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商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童年故事罗伊氏乳杆菌益生菌饮液”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

  2021年6月1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称,被控侵权产品由美国FOLOTTO医药集团公司购入,具有合法来源,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依据请求人提交的DSM17938为特定菌株佐证材料与德国保藏中心DSM标准编号的公知常识,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中DSM17938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DSM17938指代同一且唯一的特定菌株。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1年10月8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上海审理的首例微生物领域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其在微生物领域案件与证据认定运用两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比如,该案通过涉案DSM17938菌株相关政府批准文件等佐证材料与德国保藏中心DSM标准编号的公知常识,认定涉案菌株编号指代的唯一性,这值得借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姜南)

  03 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含氮芳环衍生物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卫材R&D管理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含氮芳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1819710.8。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河北智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并展出涉案专利保护的具体化合物仑伐替尼(也称乐伐替尼),侵犯其专利权。

  2021年7月19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其开发甲磺酸仑伐替尼,拟在国内进行仿制药注册申报,是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从未对外销售过该产品。经审理,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官方网站展示了涉案产品“甲磺酸仑伐替尼”的中英文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等均与涉案专利公告文本内容一致,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且该网站展示的相关宣传语,已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请求人行为已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成立。2021年9月1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前后仅45天,满足了权利人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凸显了行政裁决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同时,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张建纲)

  04 山东省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家具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咖啡桌”“餐桌”“梳妆台”等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其于2021年11月发现被请求人丰宝旭家具商行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请求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家具产品。

  2021年12月7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仅用20天便对12起案件作出行政裁决。在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按疫情防控要求,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分别组织当事人采用现场、书面等方式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定12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12件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2021年12月27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以确认证据和摆明事实为根据得出裁决结论,其依法、高效处理和注重证据说理的裁决观念,凸显了行政保护的优势。在疫情防控要求的形势下,该案采用书面形式审理案件,有效节省了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的人力和时间资源。(青岛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于正河)

  05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处理“洗澡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摩西某某是名为“洗澡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30533112.3。请求人反映被请求人深圳市雅丽兴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经调查,根据相关证据已初步证明被请求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立案当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出全国首份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深圳市雅丽兴实业有限公司停止在网店上销售洗澡椅。该局针对该案还委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1年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是首例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行政裁决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禁令”的第一案,对特区立法创设的“行政禁令”制度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全国探索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黄亚英)

  06 安徽省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30022291.9。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全椒县平安超市等10家商铺销售的“名福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涉案产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规定,2021年6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该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21年10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口审当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国内饮料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类似案件多发易发,此次1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集中处理,是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次有益探索,对基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 宋伟  副研究员 葛章志)

  0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包装盒(无烟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宁夏石丰元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外包装盒(无烟煤)”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人,专利号为ZL201230312419.2。请求人称,该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是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唯一合作方,专业经营粘结指数测定用标准无烟煤,进入市场后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占据了国内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被请求人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仿冒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混淆误导了消费者的认知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请求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021年7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产品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比产品上的图案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公开的图案相近似,对比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021年10月12日,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范围较广,对违法者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对该行业的潜在违法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显示了我国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宁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秘书长 赵雅洁)

  08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首页宣传拥有23件专利,并附有9张图片。经初步核查发现,其中18件专利证书内容信息不真实,于同年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网络店铺“美贝尔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医院”首页上传23件专利证书,宣称其拥有23件专利,其中5件专利证书内容真实,5件专利系当事人伪造,13件专利部分著录事项进行了篡改。2020年8月起在其走廊内、咨询室等场所也分别展示上述经过伪造变造后的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专利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办案机关依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共处罚款19万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和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共处罚款11.39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处理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教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 宋健)

  09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北京某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智能清洁设备用水箱及智能清洁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1721278070.9。2021年5月17日,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某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系列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双方请求进行行政调解。2021年9月14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局还引导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对该行政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该案件是北京市首次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以行政调解促当事人和解。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对纠纷进行口审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定分止争。二是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最终由法院作出确认,使得行政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加快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具有示范意义。(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理事长 汪泽)

  10 吉林省白城市知识产权局调处“厨余大件垃圾分选系统”专利奖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厨余大件垃圾分选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11145035.6。请求人李某某就职于吉林省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上述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请求人认为,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针对该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得到奖励。因未与佳园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请求人应按规定支付发明人李某某奖励和报酬。

  白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经过多次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沟通调解,2021年10月13日,双方在该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随后就调解协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进一步保障了协议的履行。

  【专家点评】

  该案是吉林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该案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作,成功运用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解决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纠纷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叠加效应得以释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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