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效化解多起生物医药专利纠纷,中外权利人为行政保护点赞
摘要:自2019年首次受理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持续聚焦生物医药这一高精尖领域,先后审理了9件生物医药类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请求人均为颇具影响力的国际制药企业,所有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胜败皆服,无一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高效护航知识产权,真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切实维护了我们公司的权益,对此我们非常感激和敬佩!”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武田药业)委托代理人郭煜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
生物医药行业既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又是知识产权集中的技术领域,药品的研究开发是一项投入高、风险大、耗时久的系统性工程。近年来,上海市不断深化药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保障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助力上海建设全球领先的生物医药创新研发高地。对武田药业药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成功处理便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加强生物医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工作的生动写照。自2019年首次受理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持续聚焦生物医药这一高精尖领域,先后审理了9件生物医药类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请求人均为颇具影响力的国际制药企业,所有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胜败皆服,无一提起行政诉讼。
破冰发力树立标杆
面对难度高、任务重的生物医药领域行政保护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从艰难破冰到乘胜追击,从试点实践到成为标杆,其工作成效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点赞,更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主动选择行政保护程序维护权利。
2019年初,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在其官网和展会上宣传销售抗癌原料药“索拉非尼”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故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请行政处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第一时间组成合议组,但是对于合议组而言,这是他们第一次处理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心里并没有底。在前期对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研究梳理的基础上,合议组专程前往北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生物医药部门的审查员咨询如何确定药品专利保护范围,向上海药品评审核查中心的专业人员了解专用术语的使用与理解,深入研究生物医药相关权威文献。时隔不到4个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药品,删除相关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药品的宣传资料。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倾力打造的医药专利行政保护第一案,为专利权人选择行政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021年是药品专利制度改革的大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也迎来了生物医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集中增长。2021年6月23日,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下称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他们认为颐某药业公司在某展会现场提供的产品目录以及其官网上列明的一种名为“利格列汀”的抗糖尿病原料药,涉嫌通过许诺销售行为侵犯其专利权。合议组审理后认为侵权人所做寻找客户、商业研发的行为,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例外情形。同年10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要求颐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高效专业的行政裁决结果,推动更多的专利权人选择专利行政保护程序,彰显了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优越性。
2021年6月28日,武田药业发现上海某林公司在官网、第三方网站销售、许诺销售“沃诺拉赞”以及“沃诺拉赞富马酸盐”产品,涉嫌侵犯武田药业的专利权,于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然而,武田药业专利权利要求仅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并没有给出该化合物完整的化学结构式,无法直接同被控侵权产品化学结构进行比对。合议组只能根据长达139页的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按照“实施例化学结构通式→权利要求下具体实施例的结构式→权利要求记载的化合物的结构式”的思路,推导出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化合物的化学结构。为清晰表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化合物的结构的推导过程,合议组创新了行政裁决书的表现形式,采用“文字+结构式”的方式,通过图表将其与被控侵权产品化学结构进行对比,从而准确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21年,生命大地女神有限公司、卫材R&D管理有限公司等外资企业纷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医药专利行政保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快速高效地化解纠纷,全力及时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不仅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更促进了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行政保护成为优选
从上海市精心打造拜耳医药专利行政保护第一案到以武田药业、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为例的国际各大制药企业主动提请专利行政保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生物医药领域持续发力,积极探索开展生物医药领域专利行政保护工作,专题研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多次举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宣传活动,使得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优越性,倾向于选择行政裁决程序解决专业性很强的生物医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途径切实发挥纠纷处理“分流阀”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请行政裁决或向法院起诉,那么,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程序维权主要出于何种考虑呢?
“以武田药业为例,我们提请行政保护并非为了获得赔偿,而是为了制止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也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出于这种目的,尽快拿到法院判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的裁决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证明,我们当初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郭煜表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从受理该案到作出行政裁决,整个过程历时不到4个月,审理期限同法院诉讼方式相比短了很多。除此之外,合议组对于专业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素养更是令人印象深刻,对于生物医药领域这种复杂的专利技术,合议组仍可以准确理解技术方案,对专业知识还有专业术语的运用十分到位。
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大中华区法务合规部副总裁姚晶对本报记者说:“我们首次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请行政裁决并取得满意结果后,对通过行政裁决程序进行维权充满了信心!后来我们发现有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再次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行政裁决请求,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组织下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现在已经履行了。”
勃林格殷格翰公司接连两次选择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进行行政保护,不仅表明了专利权人对行政保护工作的认可,更表明了上海市持续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力度、致力打造医药专利行政保护高地的决心。
上述多起行政裁决案件的合议组组长曾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第一批试点之一,充分借助技术调查官和技术咨询制度,深耕生物医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有效维护国内外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优越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营商环境,打造生物医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优选地,为上海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记者:赵振廷)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