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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起纷争,“燕之屋”与“燕之窝”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4-05-28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生产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被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在此前调解中承诺不再侵权并自愿承担了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商标侵权的生产性行为与网上宣传行为,而且商品销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判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双方此前确定的调解金额作为基数。
  一字之差起纷争
  “2020年在上海也和原告发生了争议,后来调解了,我们就没有再生产这个包装的产品了,因为厂房小,之前包装和我们新的包装都堆在一起,我们工人把包装拿错了,就生产了两盒,混在了其他产品中一起发到了长沙高桥大市场了,所以我们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在这起案件中,常州市健达保健食品厂(下称健达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在庭审答辩时所提到的争议和调解,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20年9月,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之屋公司)曾以生产、销售“燕之窝冰糖碗燕”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健达食品厂诉至法院。2021年4月,燕之屋公司与健达食品厂针对上述案件达成和解。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健达食品厂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犯燕之屋公司“燕之屋”与“碗燕”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燕之屋公司2.65万元。
  双方此番和解近两年后,燕之屋公司发现健达食品厂仍在生产、销售侵犯其“燕之屋”与“碗燕”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其网站中展示了多款名称为“燕之窝”“碗燕”的燕窝商品。2023年3月,燕之屋公司的取证人员前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的雨花湘乔食品商行(下称湘乔商行),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件标有“燕之窝”“碗燕”等字样的冰糖燕窝商品。
  2023年4月,燕之屋公司委托律师向湘乔商行邮寄了律师函,将公证取证的商标侵权情况进行通报,要求湘乔商行立即停止侵权、提供进货来源等。在收到律师函后,湘乔商行并未提供进货来源,亦未停止销售相关商品。
  2023年8月,燕之屋公司把健达食品厂与湘乔商行起诉到了法院,主张健达食品厂在2020年与其就商标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且商品销售范围扩大到长沙地区,请求法院判令健达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0万元,湘乔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燕之屋公司明确表示优先使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湘乔商行自认是健达食品厂湖南地区的总代理,健达食品厂对此无异议。经法庭责令,湘乔商行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加盖健达食品厂公章的送货单,其中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的显示冰糖燕窝的数量为10件、泰国风味燕窝数量为5件,日期为2023年1月5日的显示冰糖燕窝的数量为5件、泰国风味燕窝数量为10件。
  重复侵权应严惩
  “我认为我们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燕窝不管是在包装还是内部产品、文字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原告的产品和我们的产品差异很大。”吴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我们并未因此获得利益,请求对我们予以宽容,本次是本着调解的意愿而来解决这个事情。”
  对于吴某某的上述主张,法院认为燕之屋公司公证取证的冰糖燕窝商品除了包装盒上的“燕之窝”与“碗燕”字样外,盒中10个瓶装商品标签也均有“燕之窝”与“碗燕”字样,健达食品厂表示只是工人拿错了包装盒的说辞显然虚假。健达食品厂此前曾经因为相同的侵权事实被燕之屋公司起诉并达成调解,承诺不会生产、销售侵犯燕之屋公司“燕之屋”与“碗燕”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此情况下其继续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并建立了与湖南总代理商即湘乔商行合作的销售渠道致使被诉侵权商品很容易投放到湖南其他地方,结合健达食品厂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而且燕之屋公司自愿优先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个货就是顺带着带的几盒,150块钱一盒放在一起售卖的,数量上只有几个,因为厂家混在一起装过来的,我们也不知道,后来糊糊涂涂就卖掉了。”李某某系湘乔商行经营者刘某某的丈夫,他作为湘乔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上述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湘乔商行虽然能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健达食品厂,但其作为健达食品厂的省级总代理商,应对自身所代理的商品有相较于一般经销商更高的审查义务;燕之屋公司在取证阶段向其送达律师函要求提供合法来源但其置之不理,无视商标权利人燕之屋公司正当要求有碍知识产权溯源打假,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行为;湘乔商行“只进货售卖两盒侵犯燕之屋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陈述,有配合健达食品厂虚假陈述之嫌。
  2023年11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健达食品厂与湘乔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健达食品厂赔偿燕之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湘乔商行赔偿燕之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健达食品厂与湘乔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孟爱华看来,设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个案中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在于对恶意侵权并情节严重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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