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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因店招均含有“105肥肠馆”字样起纠纷,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3-07-19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提出的商标侵权投诉作出答复:“105肥肠馆”与“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四川省自贡市,香酥肥肠是一道名菜。在街头诸多肥肠馆之中,位于自贡市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锅厂)原105车间附近的“105肥肠馆”小有名气,吸引众多食客到店“打卡”。与此同时,在自贡市华商国际城,一家名为“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的店铺也开了起来。

  两家企业店招均含有“105肥肠馆”字样,二者有没有关系,前者是否对后者的商标构成侵权?近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提出的商标侵权投诉作出答复:“105肥肠馆”与“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自贡市高新区登秀肥肠馆将“105肥肠馆”作为店招使用,不构成对“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新店开业,遭遇侵权投诉 

  20世纪90年代初,许登秀夫妇经营起一家以肥肠为特色的餐饮店。2002年,许登秀夫妇迁店至东锅厂原105车间附近,并命名为“105肥肠馆”。经过多年发展,“105肥肠馆”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网红”餐馆,还一度登上相关美食纪录片。

  2022年12月,“105肥肠馆”第一家分店开业,分店距离“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不算太远,为双方的商标纠葛埋下伏笔。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许登秀的“105肥肠馆”分店开业后,“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商标权利人缪某向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投诉称,许登秀的“105肥肠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缪某投诉有何依据?据中国商标网显示,2021年4月,自然人缪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多件“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的类别涵盖食品鱼肉、食品佐料、广告商业和餐饮住宿等商品和服务,后被核准注册。

  许登秀在得知被缪某投诉后,一方面提交了“105肥肠馆”等系列商标注册申请,另一方面对“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今年5月,许登秀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的“105 肥肠馆”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理由显示,该标识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和常用商贸场所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面对较为复杂的案情,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围绕该案的核心争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于今年6月初向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请示。

  近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就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作出答复。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等因素。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负责人介绍,在“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商标中,“105”是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属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载明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肥肠馆”是餐饮服务的常用商贸场所,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盐帮东锅厂”上,“105肥肠馆”与“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的显著识别部分不相同或近似。

  商标保护,遵循诚信原则 

  火锅、肥肠、烤鱼、串串香……巴蜀地区美食众多,餐饮行业发展兴盛,街头餐饮店铺林立。一些经营主体为鲜明标示其主营美食的品类,将地名与菜名组合作为招牌使用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乐山钵钵鸡、川北凉粉、宜宾燃面等;也有不少经营主体以主要食材命名,如青花椒火锅等。

  据了解,许登秀的“105肥肠馆”中的“105”得名于原址位于东锅厂原105车间旁,在自贡当地被相关公众所识别为具有地理描述性的标志,而“肥肠馆”本是餐饮服务的常用商贸场所。在这起案件中,同样涉及餐饮行业通用的名称和地名等公共资源。

  针对有关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环节出现的问题,为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公正的餐饮行业市场秩序,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就常见的误认、缺乏显著特征及含地名标志等问题作出细化解释和说明。

  《指引》明确,注册商标使用“行权有界”,商标专用权人应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包含的餐饮行业通用名称、地名等公共资源。“《指引》所称地名不限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上述规定,“盐帮东锅厂105肥肠馆”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经营肥肠馆的其他经营主体在店铺招牌、菜单、配料表、包装袋等处以合理方式标注该餐馆为“肥肠馆”。

  “我国餐饮行业市场巨大,经营主体众多,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要在经营之初就树立品牌创建与保护意识,将拟运营的店铺名称提前在相关的类别上进行注册,比如餐饮行业,可在第29、30、31、32、33、40、43类等类别,尤其需要在第43类上进行商标注册;如果经营范围扩大,有招商、拓店、加盟、管理等需求,还可提前在第35类上进行相应的商标布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鹏介绍。

  “经营者就具体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时,需要做到‘注册有德’,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搭便车’的想法,避免在大量投入使用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导致所有投入付诸东流。”王瑞鹏建议,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应当具备显著特征,能够真正起到区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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