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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1500万元,“威乐中国”赔偿诉求获全额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0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诉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500万元和维权支出10万元。

  消费者购买水泵系统产品时,“WILO”和“WEILE”2件注册商标不易分清?通过检索可以发现两家公司域名也很相似。到底哪家才是真正的“威乐”?这是巧合还是恶意为之?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威乐中国公司)诉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威乐上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500万元和维权支出10万元。

  “此案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力保护,也为维护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以及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供了良好示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对震慑违法者、维护营商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双方并非第一次交锋

  一审法院查明,威乐中国公司是德国威乐公司(WILO SE)全资子公司,于2000年1月成立。德国威乐公司分别于1994年、2016年在我国获准注册第G618753号“WILO”商标、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环流泵等、污水处理用搅拌机等第7类商品上。不仅如此,德国威乐公司和威乐中国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9年签订许可协议和授权书,许可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排他使用涉案商标和商号并可进行诉讼维权。

  涉案商标在行业内究竟有怎样的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份再审裁定载明:德国威乐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字号并进行了大量的经营活动,覆盖地域范围极广,营业额较大,结合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业内期刊杂志关于威乐中国公司及其“威乐”“WILO”品牌宣传报道、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等证据,认定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WILO”字号在2006年5月22日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据了解,威乐上海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注册资金1.018亿元,原名“上海赛诺水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泵、电控设备等,2014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2017年,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威乐中国公司代理律师与公证人员发现威乐上海公司展台陈列的名片以及宣传资料上有明显标注“威乐水泵”等字样。2018年,威乐中国公司发现威乐上海公司在其网站上,利用“威乐”的影响力参与多个项目施工。不仅如此,此前威乐上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使用“weile_pump”,网站域名使用“weilepv”。此外,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至2020年,威乐上海公司年营收总额为7000万余元。

  事实上,该案并不是双方第一次交锋。2009年,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威乐上海公司因在水泵产品及其包装等处使用“WILE”标识,侵犯了德国威乐公司第G618753号“WILO”商标专用权,判令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2013年,该案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5年,德国威乐公司和威乐中国公司将威乐上海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各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共同刊登声明表示威乐上海公司与德国威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相互独立,无股权投资关系、控制关系、关联关系。

  在此调解协议生效后,威乐上海公司仍以“威乐”字号、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上海威乐”“Weile”等字样,为此,威乐中国公司又将其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威乐上海公司拒绝提供与其侵权行为相关的完整账簿、资料。

  惩罚性赔偿守护公平

  该案一审过程中,威乐中国公司提出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变更不含有“威乐”字样的企业名称、以3倍系数进行惩罚性赔偿1500万元等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威乐上海公司在产品和宣传中使用的“WEILE PUMP”“威乐水泵”“上海威乐”等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涉案商标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威乐上海公司2015年相关调解书生效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威乐上海公司规模较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且具有反复侵权情节和举证妨碍的行为,故对威乐上海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3倍系数进行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计算出威乐上海公司需赔付金额超过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1500万元,对威乐中国公司诉求的赔付金额全部支持。威乐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威乐上海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WEILE 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2015年10月26日,德国威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威乐上海公司曾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威乐上海公司本应诚信经营,谨慎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混淆,但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威乐上海公司又突出使用“WEILE 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不禁止威乐上海公司使用含“威乐”字号的企业名称,不足以制止混淆。威乐中国公司要求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使用“威乐”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威乐上海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情节及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1500万元在合理范围内。

  徐升权分析认为,一般来讲,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而混淆在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消费者准确搜索和选购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机会。该案对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的判决,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态度。(记者:姜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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