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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与装潢合理使用商标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06-13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销售商在销售品牌商品时应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合理使用商标。

——评九牧厨卫公司诉泽扬建材店商标侵权案

  【案号】

  (2021)闽08民初125号

  (2021)闽民终1732号

  【裁判要旨】

  销售商在销售品牌商品时应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合理使用商标。对于只销售特定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而言,基于其特许经销的身份,在店招及店内装潢时使用特许经销商品的商标系基于销售的合理需要,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销售各种商标商品的销售商而言,其在店招和店内装潢时使用相关商标应基于其销售的合理需要。销售商店内确有销售某商标的商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商品商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使消费者不会产生该店铺是仅销售该商标商品的经销商的误认。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3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厨卫公司)经受让取得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等商品。2011年11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5月21日、200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第1400267号“九牧王文字及图”和第3921014号“JOXOD文字及图”商标,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插销、金属窗钩、五金器具等;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等。上述两件商标于2014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2017年1月10日,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出具书面授权书,同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兴达公司)使用。

  龙岩市新罗区泽扬建材店(下称泽扬建材店)于2008年7月22日注册,属个体工商户。该店店招为“九牧王五金红太阳卫浴”,并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五金“JOXOD文字及图”洁具标识,其中五金和洁具二字较小。店内陈列有抽水马桶、洗手盆、淋浴设备、卫生用水管设备、水管龙头、金属毛巾架等商品,淋浴设备(花洒)、龙头等商品展示区域墙壁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五金“JOXOD文字及图”洁具标识,店内销售的龙头展示台价格标签上亦使“九牧王文字及图”“JOXOD文字及图”标识。该店铺亦销售盼盼晾衣架等产品;店中的花洒产品区域附近有陈列置物架、置物架下附有挂钩。

  九牧厨卫公司认为,泽扬建材店的涉案商标使用行为涉嫌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泽扬建材店在其店铺招牌及销售花洒、毛巾架、龙头商品区域墙壁和龙头展示台价格标签上使“九牧王文字及图”“JOXOD文字及图”标识,是商标性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6类商品,包括金属插销、金属门闩等,泽扬建材店内陈列的经营物品主要为抽水马桶、电热水器、洗菜盆、龙头及淋浴用设备和毛巾架等,上述商品均不属“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第6类商品。泽扬建材店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明显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符。同时,泽扬建材店主要销售的抽水马桶、龙头及淋浴用设备等商品与九牧厨卫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与九牧厨卫公司的权利商标在图形方面虽存在差异,但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有“九牧”中文汉字,在“JOMOO九牧文字及图”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同行业中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泽扬建材店主要销售卫浴洁具类商品,却在其店铺招牌和店内的龙头商品展示区墙壁及龙头展示台价格标签等处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JOXOD文字及图”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亦会导致消费者对其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泽扬建材店停止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标识并赔偿损失。泽扬建材店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泽扬建材店涉案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销售商在销售品牌商品时如何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合理使用商标,是该案引发的一个思考,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对此,结合该案的裁判分析,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讨论。

  一般而言,市场上的实体销售商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店铺只销售特定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另一种是销售商店铺内销售各种商标的商品(此时店铺内也可能有某一种或某几种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身份,但其同时亦销售其他各种商标的商品,此种情形本文均归为第二类)。

  对于只销售特定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而言,基于其特许经销的身份,则其在店铺店招及店内装潢时使用特许经销的商品的商标亦是基于销售的合理需要,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案中,兴达公司在另案中已经否认泽扬建材店是其经销商,故泽扬建材店不能基于经销商身份在店铺店招或店内装潢上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

  对于销售各种商标商品的销售商而言,则其在店招和店内装潢时使用相关商标亦应当基于其销售的合理需要。销售商店内确有销售某商标的商品时,则其在店招上使用该商品的商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使消费者不会产生该店铺是只销售该商标商品的经销商的误认。而在店内装潢中,销售商应在销售该商标商品的区域使用相应的商标,不应在未销售该商标商品的区域使用相应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结合该案,泽扬建材店店铺内销售各种商标商品,在店铺招牌上的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JOXOD文字及图”标识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其店铺经营销售商品的情况加以判定。泽扬建材店确有销售“JOXOD文字及图”商标商品,故其在保持自有字号同时在店招和店内装潢中使用“JOXOD文字及图”商标具有合理性,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但泽扬建材店主张其系兴达公司“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产品的终端经销商,其向同丰建材店进货后销售,故其上述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

  经查,泽扬建材店提供的进货单系手写,无法确认手写者,且该进货单虽然打印有“同丰建材‘九牧王文字及图’”和“‘JOXOD文字及图’龙岩营销中心”字样,但无法看出泽扬建材店向同丰建材店购进具体哪个商标的何种产品,也没有相应的付款证明等材料予以佐证。泽扬建材店主张九牧厨卫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的金属衣钩和金属毛巾架属于第6大类第8小类商品的类似群组,“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该类似群组商品,其实际销售“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商品。但该公证书只显示泽扬建材店中的花洒产品区域附近有陈列置物架、置物架下附有挂钩,但并未显示该产品的具体商标。

  鉴于泽扬建材店亦经营销售包括盼盼晾衣架等不同商标的产品,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置物架以及下附挂钩的商标,无法认定泽扬建材店确有销售“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的商品。“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主要包括金属插销、金属窗钩、五金器具等,而泽扬建材店的经营范围为水暖配件、建材(木材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泽扬建材店作为卫浴洁具产品经销商,应当明知九牧厨卫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在使用“九牧王文字及图”商标时应规范其自身行为,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使用,尽量划清与九牧厨卫公司涉案权利商标之间的界限。(作者:曹慧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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