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荷花酒”案看商标侵权的判定
摘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军航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荷花公司)诉山东军航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军航酒业公司)、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渤海龙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军航酒业公司与渤海龙公司共同生产、军航酒业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荷花”字样,侵犯了荷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军航酒业公司、渤海龙公司共同赔偿荷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荷花公司诉称,军航酒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爱采购网站销售由渤海龙公司生产的侵犯荷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荷花酒”商品。二被告长期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侵权性质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航酒业公司与渤海龙公司共同生产、军航酒业公司还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荷花”字样,根据使用的位置、形式,可以认定该种使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二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构成相同、近似,且二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荷花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二被告的使用方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故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荷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军航酒业公司、渤海龙公司侵犯荷花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上使用“荷花”字样。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功能。山寨的横行必然会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的秩序,因此经营者应当注意秉承诚信经营的宗旨,正当利用自己已有的注册商标、竞争优势和市场资源,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推广新产品,避免出现攀附他人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以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作者: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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