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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名称含有他人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9-10-25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诉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幻思公司)、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舜公司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相关企业或电影公司,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轩辕剑”引发商标诉讼

  据悉,2013年4月,大宇公司注册第10593609号“轩辕剑”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等项目。此外,大宇公司还以“轩辕剑”为名发行多款电脑游戏,且该系列游戏先后获得“最佳国产游戏”“玩家票选最佳单机游戏金奖”等奖项。2010年10月,大宇公司与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唐人公司)签订《授权合约》,授权其根据游戏《轩辕剑之天之痕》改编并拍摄电视剧,授权时间为三年。2014年10月,大宇公司与华亿传媒集团(下称华亿集团)签订《授权合约》,将游戏《轩辕剑外传云之遥》《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华亿集团,把上述游戏改编为一部电视剧。2015年6月,大宇公司将《轩辕剑》游戏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给华亿集团,由华亿集团改编并拍摄为电影,截至该案审理时,电影尚未上映。

  2015年5月,电影《远古魔咒》以“更体现剧情”为由申请将片名变更为《轩辕剑传奇》,该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为大舜公司,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同意该影片片名变更。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下称涉案电影)上映,幻思公司通过微博账号“电影轩辕剑传奇”对该电影进行宣传。

  大宇公司认为,大舜公司为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人,且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轩辕剑”,容易误导公众;幻思公司为该电影进行市场宣传、推广,二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大宇公司推出的电脑游戏《轩辕剑》,具有较高知名度。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易造成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扩大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大宇公司将二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幻思公司、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舜公司辩称,其与大宇公司“轩辕剑”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大舜公司最早在电影名称上使用《轩辕剑传奇》,“轩辕剑”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没有与大宇公司产生任何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幻思公司表示,同意大舜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结合电影内容的确包含“轩辕剑”相关情节的事实,大舜公司的使用仅具有描述性,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大宇公司与他人授权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字样作为其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电影《轩辕剑传奇》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大宇公司的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因此,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并非影片出品方,仅接受电影出品方的委托通过微博对电影进行正常的宣传,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万元。

  2016年8月,大宇公司不服朝阳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改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宇公司上诉称,电影《轩辕剑传奇》中的“轩辕剑”并非对涉案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而是蓄意偏离正当使用。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的行为是暗示自己电影来源的使用行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幻思公司在大宇公司通知停止为涉案电影进行宣传后,仍主动继续非法宣传扩大不良影响,与大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大舜公司与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轩辕剑”已经成为特定文学作品主题,不是大宇公司所臆造,与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不应限制他人创作使用。电影《轩辕剑传奇》与《轩辕剑》游戏中的人物、内容完全不一样,且消费群体、场所不同,同时使用各自公司不同的商标,消费者不可能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大舜公司与幻思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大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经过大宇公司的宣传和使用,“轩辕剑”在电影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电影名称中看到“轩辕剑”字样时,会联想到该电影系由大宇公司制作或出品。因此,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使用,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此外,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不应与大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前检索防范风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影是一种特殊商品,同时具备作品和商品两种属性。电影名称也同时具备作品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属性。该案中,大宇公司与大舜公司都将“轩辕剑”字样作为电影名称或游戏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轩辕剑”商标注册在先,电影名称《轩辕剑传奇》使用在后,有别于通常情况下电影名称被抢注的相关案件。据此,法院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侵权是合理的。此外,“轩辕剑”作为一款知名游戏的特有名称,大舜公司擅自使用在电影名称上,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判决,提示相关企业,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电影公司在确定电影名称前,可以通过商标检索、作品检索等手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过失。”曹新明表示。(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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