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筹”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摘要:因认为注册商标“轻松筹”被侵权,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因认为注册商标“轻松筹”被侵权,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追梦公司)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轻松筹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轻松筹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上海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58万元。上海追梦公司诉称,2014年9月,公司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在第35类、38类和42类商品上注册“轻松筹”文字商标。然而,北京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众筹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北京轻松筹公司答辩称,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获准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上注册“轻松筹”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此外,其经过大量使用,已与“轻松筹”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原告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证据证明相关主体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东城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轻松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上海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北京轻松筹公司已提起上诉。(作者:刘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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