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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缘朵饮品店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受关注的“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缘朵饮品店(下称缘朵饮品店)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鲍师傅”发现同名店铺

  据了解,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鲍才胜公司起诉称,缘朵饮品店长期以来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在门店招牌、宣传海报、商品柜台、商品包装、收银凭证、外卖平台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同时生产和销售品种和名称均与该公司相同或类似的“鲍师傅糕点”,并在店内外展示“传说中的鲍师傅来了”等标语。鲍才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所销售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鲍才胜公司曾向缘朵饮品店致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鲍才胜公司将缘朵饮品店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缘朵饮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74万元。

  对于鲍才胜公司的起诉,缘朵饮品店辩称,该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授权其在苏州工业园区独家代理使用第17899179号“图形”商标、17899060号“鲍师傅”图文组合商标、17899096号“鲍师傅”商标,应该起诉易尚公司;其次,该公司没有侵犯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权,其从事糕点、饮品制售,使用的是易尚公司合法取得的商标,与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有显著区别;鲍才胜公司主张的11.74万元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证据支持,其不应当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缘朵饮品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法院还认为,缘朵饮品店在其销售的部分糕点本身、结账单、网店上单独使用“鲍师傅”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在糕点包装盒、购物袋、海报等多处使用鲍师傅文字及图等标识,根据图文组合商标的特征及中国消费者的呼叫习惯,上述标识中的中文文字部分“鲍师傅”相较于其余部分具有更强的识别作用,更容易被识别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该主要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音、字义及文字排列方式上均相同,仅字体略有差别,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对缘朵饮品店所售糕点与鲍才胜公司所售糕点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同时,缘朵饮品店不仅使用了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还擅自变更了该图文商标中各项要素的排列方式及所占比例,突出使用“鲍师傅”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收到上诉请求。(作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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