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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注册的取得是否正当?

发布时间:2017-08-28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菲丝博克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商标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自2011年起,围绕着指定使用在手工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知名社交服务网站Facebook的经营方美国菲丝博克公司与该商标权利人刘亚南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战。

  近日,这场历时6年的权属纠纷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菲丝博克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系争商标为第8943982号“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由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自然人刘亚南于2010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扳手(手工具)、打孔器(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等第8类商品上。2011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011年12月,菲丝博克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并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而且系争商标的标志会对中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菲丝博克公司以上述理由于2012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并未支持菲丝博克公司诉求。其后菲丝博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未能获得法院一审支持。菲丝博克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系争商标未侵犯菲丝博克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亦未构成对菲丝博克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根据菲丝博克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刘亚南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档案,其仅在第7类与第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脸谱及脸谱图形”商标,虽菲丝博克公司主张刘亚南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但是菲丝博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外人与刘亚南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且相关商标确属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与菲丝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故仅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维持原判。(王国浩)

  行家点评  

  商家泉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对我国商标法有关“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问题。对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适用,应当注意注册人是否系没有实际使用意图的大量囤积。大量囤积并未有严格数量限制,重点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是否具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故意以无使用意图的大量囤积为判断标准,而非单纯与知名商标的接近程度为标准,因为前者才是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后者仅是可能对私权的侵害。

  对“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具体判断上,在无真实使用意图而仅把注册商标作为盈利手段的前提下,才可以推定“不正当手段”,而“推定”不同于“视为”,前者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注册人虽然名下具有大量商标,但系争商标确在使用中,则不宜推定为“不当手段”,即涉案商标具有大量实际使用证据,可以推翻“不正当手段”,涉案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不一定推定具有“不正当手段”。

  该案中,刘亚南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档案,其仅在第7类与第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脸谱及图”商标,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无使用意图大量囤积而推定适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而仅仅可能是对未注册商标私权的侵害,因为我国商标法设置了对私权的救济途径,在达不到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已经穷尽了私权的救济途径。在无相应证据前提下,不应以公共利益的绝对条款作为维护私权的兜底条款。这也符合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设计初衷,即对商标的保护不能赋予特定标志的全类垄断,故允许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这是我国商标“在先注册”制度的应有之义。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现实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我国商标法将“欺骗手段”以外的形式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予以遏制,属于兜底性规定。

  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主要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应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异议、复审、无效、诉讼等过程。

  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取得注册,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

  现实中,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且注册成功后,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比较常见,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实践中商标局、商评委、法院通常将该情形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而予以遏止,裁定或者判决诉争商标不予注册或者予以无效。

  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商标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笔者建议,企业在市场经营中,要设计、形成自身独特的品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知名度的商标并进行囤积试图通过转让、许可、侵权赔偿金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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