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片”(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片”(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图片”标识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侵犯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谷庆红 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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