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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遭遇烦心事,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3-02-16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卡通形象“蜡笔小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家公司因在对外宣传及经营中擅自使用“蜡笔小新”形象,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0万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卡通形象“蜡笔小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家公司因在对外宣传及经营中擅自使用“蜡笔小新”形象,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0万元。

  热门卡通形象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因擅自复制、发行、展览知名卡通形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业内人士表示,影视作品中卡通形象受到法律的多重保护,如果想生产、销售卡通形象的周边衍生品,或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相关卡通形象,应该先取得合法授权,否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蜡笔小新”遇纠纷

  1992年出品至今仍在播出的家庭搞笑动画片《蜡笔小新》陪伴了无数小朋友的成长,这部由同名漫画作品改编的动画片成功塑造了一个性格热情的主人公“小新”形象,受到了大家的喜爱。

  2020年3月起,艾影(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艾影公司)经授权取得“蜡笔小新”等动漫卡通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等推广和商品化权利,并获准在其认为有必要时,于授权地域内采取任何行动以保护和行使上述权利。

  同年,艾影公司发现,广州杏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杏记公司)与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公司)在宣传推广其“小新丸茶”品牌时,在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以及授权加盟的店铺中多次使用“蜡笔小新”形象。艾影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随即将两家公司诉至天河法院,并索赔205万元。

  二公司认为艾影公司并不是“蜡笔小新”形象的著作权人,其使用的品牌形象图案与“蜡笔小新”形象差别巨大,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杏记公司与紫竹公司开办运营的“小新丸茶”“小新丸茶官微”“广州小新丸茶官博”等微信、微博账号中多次未经艾影公司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形象,还多次展示了“小新丸茶”店铺,店铺的墙面装饰及店内饰品均使用“蜡笔小新”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使用数量较大。

  据此,天河法院判决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艾影公司共计15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艾影公司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耀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河法院将被控侵权图案与“蜡笔小新”形象细致对比,准确认定在“蜡笔小新”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者构成近似,此次判决增强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合法授权免争议

  像“蜡笔小新”这样备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然而在生产经营中,个别人为了吸引眼球、烘托气氛,或擅自在服装、糕点、玩具上印刷卡通形象,或将卡通形象制作成毛绒玩具,或使用卡通形象进行宣传推广,或将卡通形象作为文案配图等等,由此引发了知识产权纠纷。

  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侵犯“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案件,六名被告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外观印有与“小黄人”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图案的乳制饮品,并通过全国性展销会及线上食品招商网站等,推广并销售该产品,最终被判赔偿权利人510万元。

  2022年,天津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3.4万元。

  从此类案件的判决可知,未经许可在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事实上,当美术作品凝结了一定的商誉,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并导致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关联关系混淆误认时,该使用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权利人该如何有效保护此类卡通形象,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看来,对知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而言,应该时刻警惕此类侵权行为,在必要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可以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诉由。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建议,首先,若权利人是经授权取得的相应权利,在取得授权时,一定确保权利获得不要有瑕疵,这样在被侵权人抗辩时才可以做到万无一失。其次,相关权利人应该积极宣传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展开授权使用。再次,相关权利人也应该在持有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布局相关行业,开发衍生品等,实现作品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卡通形象时一定要审慎。“像杏记公司、紫竹公司此类的经营者,应当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用于商业宣传。这样的‘搭便车’行为会使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营者是经过授权使用的商业标识,在权利人通知后也应当适当审查标识使用的合法性,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合理地停止相关使用行为。”阮开欣表示。

  黄志帅认为,杏记公司、紫竹公司均拥有合法注册商标,但是在企业宣传时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显然有故意为之的嫌疑,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仅要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还需要在企业宣传或展示时避开未授权的卡通形象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产生侵权风险。若遭遇诉讼时,对是否侵权不确定时,也应先行下架处理,寻找专业律师分析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避免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甚至产生惩罚性赔偿。(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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