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炜解说又火了!世界杯解说词是否构成作品?
摘要:世界杯的解说词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借此对体育赛事解说词的著作权定性予以阐释。
2022卡塔尔世界杯已经落下帷幕,历时近一个月的卡塔尔世界杯吸引了全球无数球迷的关注。在观看每一届世界杯时,我们除了看球员在绿茵场上的驰骋之外,还会通过解说员的声音去了解足球了解比赛。好的解说词能使平淡的球赛熠熠生辉,能为观者输送见识与审美。今年的世界杯,央视解说员贺炜再次进入大众的视野,颂扬胜者、抚慰败者,独成诗性一派。那么,世界杯的解说词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借此对体育赛事解说词的著作权定性予以阐释。
解说词是指口头解释、说明事物的文体。解说词有电影电视解说词、文物古迹解说词、导游解说词、体育赛事解说词等。其中,电影电视解说词、文物古迹解说词等往往事先拟好文稿,按照准备好的讲稿来宣讲。而体育赛事解说词与其不同,主要是指体育比赛中,在现场对比赛实况所做的即兴描述或评论的播音活动,即以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那么在解说内容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即兴发挥的体育赛事解说可以作为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若想确定赛事解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须深谙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定义为何。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那么,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则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到保护,比如通过人工智能产生的解说,并非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如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男子篮球项目八强战澳大利亚对立陶宛的比赛中,解说员除了篮球专家杨毅,还有他身边的搭档“度秘”——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奥运史上第一位AI解说员。又如,2017国际足联世俱杯在阿联酋落幕,阿里云工程师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一场西班牙皇家马德里队参加的比赛进行了分析解说。这些人工智能产生的解说并非人类意志的产物而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是指由劳动者独立完成且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出作者的个性。若体育赛事解说词是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选择,能够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凸显出作者的个性,则具备独创性,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在本届世界杯1/4决赛,阿根廷以一球领先险胜时,贺炜解说道:“不要轻信胜利就像山坡上的蒲公英一样唾手可得,但是请务必相信,世上总有一些美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哪怕粉身碎骨”。运用比喻修辞,强调胜利并非轻而易举,但要像阿根廷队员经受无比的折磨后,仍然努力去追求胜利一样,相信世界上总有一些美好值得全力以赴,赞颂了阿根廷队员顽强不屈的意志,同时体现了贺炜对阿根廷队的敬佩之情。又如,在世界杯决赛时阿根廷对阵法国,双方常规赛和加时赛都战平,步入点球大战,最终阿根廷以两球优势捧得大力神杯时,贺炜解说道:“阿根廷诗人博尔赫斯曾经说过,任何命运无论多么复杂漫长,实际上只反映于一个瞬间,那就是人们彻底醒悟自己究竟是谁的那一刻”。引用诗人博尔赫斯的话,赞颂梅西在经历低谷、彷徨、质疑和挣扎后,领悟明白自己究竟是谁,并肩负起重回巅峰的使命,体现了贺炜对梅西的喜爱与敬仰之情。再如,德国队惨遭淘汰,连续两届无缘16强,贺炜解说道:“德国的球迷一直希望他们传统意义上的中锋能够存在,德国足球能够踢出像贝多芬的音乐一样强烈而激情的不朽咆哮。但是德国队没有做到这一点,连续两届世界杯,他们踢出来的,像是瓦格纳的歌剧,尼伯龙根的指环。人们想起了当中著名的乐章,诸神的黄昏”。运用对比和比拟的修辞,将德国球迷的希望与德国队的现实之间的落差用“贝多芬强烈而激情的不朽咆哮”和“瓦格纳的歌剧、尼伯龙根的指环”生动形象地体现出来,同时体现了贺炜对德国队的惋惜之情。这些都是加入了文艺手法创作的评论及个性化的表达,能够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展示了文艺美感,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当然,如果解说员评论的内容仅仅是“球进了!”“犯规了!”“又点球了!”这些过于生活化的表达,不具备独创性,不具有个性化和美感,也不能传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则不能称之为作品。
解说员专业的讲解、充沛的情感、真挚的祝福将世界杯足球场上的紧张、感动、狂欢、遗憾、千钧一发和戛然而止带到了观众的眼前。在享受解说员精彩绝伦的解说的同时,更要注意对其独创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利于赛事解说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作者:潘韦贤 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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