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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再涉纠纷,数据库平台侵权问题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2-08-1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数据库平台应当如何获得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在获得授权的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困扰整个行业的问题,亟待破解。

  近期,有关中国知网的一系列消息再次引发关注:先是在8月4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知网被判赔19.6万元;此后在8月8日,知名作家陈渐发布在微博透露,共19名作家联合起诉知网侵权,第一起案件将于8月下旬开庭;就在昨天,据媒体报道,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梁衡以著作权遭受侵权为由,委托代理公司起诉知网,该案已于早先时候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

  始自去年底九旬教授向知网索赔、历经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知网、到如今再涉侵权风波,虽然一系列引发热议的事件中,公众聚焦于知网这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平台,但如果把视角拓宽一些,人们就会发现,这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争议纠纷,并不单单是知网一家数据库平台面临的问题。经历过这些争议后,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数据库平台应当如何获得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在获得授权的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困扰整个行业的问题,亟待破解。

  判赔19.6万元 知网败诉

  8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一系列案件判决书显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超星”)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多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有果。

  判决书显示,原告世纪超星称,被告学术期刊公司将世纪超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专有使用权的文章,在其所经营的网站www.cnki.net(即知网)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提供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付费下载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原告世纪超星未就涉案作品取得作者明确和充分的授权,与作者签订的《个人作品授权书》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内容和权属存在违法情形,应为无效;授权书签署时间晚于部分作品刊登时间,涉案作者明确确认学术期刊公司的使用行为有利于自身学术成果的传播,符合作者意愿和利益,不属于侵权使用,且世纪超星在取得授权后,其和作者并未告知被告,也未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文章已经发表在相关期刊,属于该期刊的具体内容,被告具有合法授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术期刊公司侵犯了原告世纪超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足以使其可与世纪超星以同样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将涉案文章收录并提供下载服务,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发表时间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天眼查显示,相关诉讼一共13起,世纪超星共获赔19.6万余元。

  作家联合起诉 知网又陷诉讼

  无独有偶,此前不久,知网又一次陷入诉讼麻烦。2022年5月23日,知名作家、编剧陈渐发布微博表示,包括他在内的15名作家联合起诉知网未经授权,在其网站发布他们的作品。这些作品大多数是他们历年在杂志上发表,但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被知网收录。作家们认为,知网对其版权来源不加甄别,无视知识产权保护。作者投稿杂志,是授权其一次性在纸媒发表的权利,未经另行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归作者本人所有。因此,他们联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知网停止侵权行为,承认错误,并赔偿经济损失。

  8月8日,陈渐再次发布微博,表示收到法院传票,庭前调解阶段结束,目前共有19名作家参与诉讼,第一起案件将于8月24日开庭。19名参与起诉作家之一的华发生也表示,希望此举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广大作者权益。

  网友们对作家们联名维权纷纷支持。有网友表示,原创必须被尊重并得到有效保护,否则谁还费心劳力原创?

  时间回溯到2021年12月,“知网擅录九旬教授论文赔偿70多万”引发强烈反响(见本报2021年12月12日报道《给知网提个醒:别因“佯装不知”知识产权而“凉凉”!》),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报道或发表评论文章,希望知网能够严格守法,尊重知识产权。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见本报2022年5月19日报道《知网涉嫌垄断被查,“知”错是否能改?》),目前尚未有进一步信息公布。毫无疑问,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风波和质疑,知网确实该拿出应有的态度和措施予以应对。

  侵权难题何解?专家有话说

  实际上,不仅仅是知网,近年来,多家数据库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均遇到了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争议纠纷。记者在天眼查平台上经过检索,发现多家数据库平台运营商均存在不同数量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侵权难题何解,成为事关整个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认为,此类事件折射出我国作品在大规模数字化利用上面临的困境。他表示,由于分散的著作权人在和互联网平台缔约时的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使用作品时不注重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李伟民表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权利,作品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该权利。在本系列案件中,数据库平台应通过与作品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协议或取得许可的形式来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在授权过程中应当注意判断权利来源,即授权人是否有权利授予相应权利。此外,数据库平台取得了期刊社、杂志社的整体授权并不等同于取得了期刊、杂志中单一文章的作者或权利人的授权,单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获取须经单一著作权人的单一授权。在签署授权协议时,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数据库平台如何健康有序发展?熊琦表示:“应该有效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通过集中许可来改变分散著作权人的缔约地位缺陷,促使互联网平台能够规范授权和付费环节,严格履行著作权合同。”他认为,在立法上也需要完善著作权合同的相关规则,针对普通创作者在缔约中的弱势地位来弥补著作权合同缔约和履行制度的不足。

  李伟民建议,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推动数据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数据库平台应树立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自觉遵守作品传播的相关秩序。全社会要鼓励作品经过合法授权后再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传播,通过合理、合法的收费标准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给版权链条中的其他主体。”他表示。

  实际上,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对于以知网为代表的数据库平台行业来说,只有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法律保护与市场监督并举,形成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的合力,探索公益性学术平台建设方案,才能真正实现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有机结合,推动知识共享、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助力构建起全行业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平台未来发展行稳致远。(记者: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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