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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唱歌,能想唱就唱吗?

发布时间:2022-07-1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游戏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歌曲遭到版权人维权起诉一事,引发社会热议。

  近日,游戏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歌曲遭到版权人维权起诉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据媒体报道,在网络直播中,该主播演唱了电视剧《康熙王朝》主题曲《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版权方发现后认为其构成侵权,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对此,有的人支持版权人维权,认为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唱别人歌曲侵犯版权,应当支付报酬。也有人对版权人维权持质疑态度,认为这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如今,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过程中唱歌的现象的确比较常见,其涉及的版权侵权以及合理使用问题值得探讨。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网络直播中未经许可演唱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

  该行为主要涉及到两种版权客体,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和录音制品邻接权。针对网络主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其构成非交互式的公开传播,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广播权控制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网络主播应当先获得音乐作品版权人通常是词曲作者的许可。在演唱音乐的同时,网络主播往往还会播放歌曲的伴奏,这属于对录音制品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品制作者针对非交互传播的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歌曲伴奏的使用人应当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合理报酬。

  此外,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还涉及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问题。

  合理使用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规则。如果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那么使用人无需获得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很多人认为,如果网络直播中唱歌不具有商业性,那么其构成合理使用。这实际上是著作权法中较为常见的一个认识误区。合理使用规则的主要因素在于转化性,而非商业性。一般情况下,网络主播进行直播的目的和性质主要在于向公众展现其音乐表演,这种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属于利用音乐作品的主要传统方式,难以具有转化性。无论该网络直播是否具有商业性,都不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网络进行直播目的和性质并非主要向公众传播音乐,例如主要展现玩游戏的过程,仅在这个过程中顺便哼唱一两句歌词,那么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可能具有转化性而构成合理使用。

  也有观点认为,非商业性的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免费表演的版权例外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第9项合理使用情形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该免费表演例外适用于侵犯表演权的行为,而表演权控制的行为仅针对现场传播。网络直播属于远程传播行为,不存在免费表演例外的适用空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版权人很多情况下不对非商业性传播作品的行为进行维权,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这些使用行为对于版权人利益的影响并不明显,同时维权并不一定能为版权人带来可观的赔偿,而并不在于这些行为不构成侵权。(作者: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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