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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团长我的团》引发版权诉讼

发布时间:2020-05-1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具有“听音识剧”功能,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箫明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具有“听音识剧”功能,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据介绍,“听音识剧”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侵犯原告版权,故诉至法院。上海箫明公司辩称,其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其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提供“听音识剧”功能,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是以每分钟为单位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并将剪辑后的片段上传至服务器中,被告通过网络用户播放的声音,利用涉案APP中识别技术,从服务器中抓取并播放对应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发布于其APP中不同栏目的功能,供他人浏览观看。具体到第一种行为,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仅提供1分钟的片段,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记者就此采访原被告双方,原告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尚未回复。

  点评

  创新固然需要鼓励,但若借创新技术手段之名不当利用他人作品,仍应认定为侵权。只有合法传播,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激励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作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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