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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 only”包装遭雷同,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12-03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rose only”品牌商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侵犯“rose only”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用“一生只能送一个人花”来打造“一生只爱一人”理念的“rose only”在多数人眼中已经成了高端鲜花的代名词之一。

  近日,“rose only”品牌商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誓公司)提起的侵犯“rose only”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该案被告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迅达公司)的相关行为未构成对“rose only”商标权的侵犯,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诺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

  诺誓公司在诉讼中指出,“rose only”“Rosaonlyl314”“永生玫瑰”“love roseonly”商标均属于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述商标均获准使用在第31类“自然花、玫瑰树”商品上。随后,诺誓公司发现,作为同行的嘉迅达公司,生产销售了与之相同的“JOY FLOWER”产品,同时还在其“永生花”“星座永生花”“永生花星座音乐盒”的包装上照搬了与诺誓公司基本完全相同的设计,不论在整体视觉效果或细节构造上,均与其构成了近似。此外,嘉迅达在销售页面使用“rose only”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嘉迅达公司辩称,“rose only”商标的独创性很低,显著性不强,仅是所售商品的通用名称;同时,“rose only”商品不构成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嘉迅达公司只是分别单独使用了rose和only,并不侵犯“rose only”的商标权。

  在审理中,海淀法院首先对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了明确。法院认为,诺誓公司是“rose only”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就商标侵权问题提起诉讼。其次,嘉迅达公司在网站销售产品时使用了“玫瑰rose全国速递only蓝色”的标题,其对“rose”和“only”的使用属于对该两个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诺誓公司主张的星座永生玫瑰礼盒、永生花礼盒、永生花音乐盒礼盒,他们的包装、装潢跟传统的鲜花包装相比,更加精致、高雅、奢华,在色调、材质、细节方面也有一定的特色,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在诺誓公司使用上述独特的包装、装潢前,有其他公司在鲜花商品上采用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因此,可以确定上述包装装潢已具备显著性。同时,根据诺誓公司所获奖项及杨幂等数位知名演员为其所做的品牌宣传,法院认为涉案三款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一定的认知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法院认为,嘉迅达公司的三款商品在包装、装潢上与诺誓公司的三款商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二者外观色调相同,均在相同位置标注品牌名称及爱情誓言,且在相同位置设计了水钻状星座图案、星座标牌、丝带、蝴蝶结、独特设计的玫瑰花造型等,甚至丝带上均采用了“品牌+爱情誓言”的相同设计,无论整体还是细节,均极为近似,考虑诺誓公司的包装、装潢显著性较高,且使用在先并已在高端鲜花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嘉迅达公司使用外观如此接近的包装、装潢作为鲜花礼盒包装,难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诺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作者: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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